近年,虛擬貨幣逐漸從一個普通人沒怎么聽說過的新奇玩意兒,變成了一種大家時不時能聽到的“致富手段”。於是很多人在對虛擬貨幣一知半解的時候,就在身邊的或親朋好友或投資機構的推薦之下,抱着投資致富的心愿,通過介紹人,購买了虛擬貨幣。
但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虛擬貨幣市場比起普通的金融市場風險更多,除了產品本身的市場價值波動,還有諸如交易平台跑路,黑客攻擊盜幣等新型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虛擬貨幣的普通人,很容易血本無歸,與介紹人發生矛盾糾紛。那么是否能將損失的投資款要回來呢?今天我們就聚焦於這個問題,通過浙江各地法院的代表性案例來進行研究學習。
委托朋友操作投資虛擬貨幣,本金虧損,能讓朋友補償么?
案例一:(2023)浙0481民初3094號
刑某與沈某爲朋友關系,沈某告知刑某,投資購买虛擬幣可以穩賺不賠,基於朋友之間的信任,刑某將一萬元資金交付給沈某,由沈某投資操作,刑某從而獲取收益。後沈某因操作失誤,導致刑某一萬元本金血本無歸,沈某承認其操作有問題,愿意補償刑某70%投資款,但一直未兌現承諾,刑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沈某返還其投資款7000元。
庭審中,刑某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記錄作爲證據,沈某向刑某說:“跟策略虧了一單後,後面的錢直接自己开了一單然後扛單,爆倉了,大概百分之七十的錢是被我搞沒掉的,看看怎么補償你吧。”
案情分析:
在沒有專業法律知識的普通人眼中,這個案子事實清楚明晰,是沈某的勸說讓刑某相信投資虛擬貨幣能穩賺不賠,在發生虧損後,沈某也承認了虧損的70%是因他的錯誤操作導致的,並承諾會進行補償,刑某現在起訴,只是想要回沈某賴掉的補償,法院應該支持刑某的訴求。但法院的判決卻並非如此,法院駁回了刑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該公告提醒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案涉投資項目系類似於比特幣的網絡虛擬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案涉虛擬貨幣實際是虛擬貨幣平台出售流轉的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爲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中,原告將款項交付給被告進行虛擬貨幣的投資理財,這些行爲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其行爲造成的後果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院最終判決:
駁回邢某全部訴訟請求。
曼昆律師解析:
簡而言之,在2017年9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後,买賣虛擬貨幣的投資行爲,在我國,不合法,雖然不犯法,但也不受法律保護。因委托投資虛擬貨幣導致本金虧空,要求被委托人賠償虧損,即使被委托人承諾保本,也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
那么是不是只要买了虛擬貨幣,那虧了就只能認命,無論如何都無法通過法律手段進行救濟呢?
委托購买虛擬貨幣,但對方沒有足量購买,可以要求退錢么?
案例二:(2019)浙0726民初2357號
應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朱某,知悉朱某從事虛擬幣交易。2018年4月26日,應某將13000元現金交給朱某,讓朱某幫忙在凱撒網以每個1.3元的價格購买10000個IBOT幣。之後,朱某給應某“充了”9000余個IBOT幣。購买IBOT幣的凱撒網現已關閉。應某因無法取回本金,起訴朱某要求其返還本金13000元。
案情分析:
乍一看,本案與案例一極其相似,也是公民之間委托投資虛擬貨幣,並因各種原因,虧掉了本金,起訴要求被委托人賠償虧損本金,那么按道理,法院也應該全部駁回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但細心的讀者應該發現其中的不同了,應某委托朱某購买10000個IBOT幣,但朱某僅購买了9000余個IBOT幣。
法院認爲:
非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原告委托被告所購买的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雖系個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原告將涉案款項13000元交由被告,讓被告以每個1.3元的價格代爲購买10000個IBOT幣,被告應按約向原告交付10000個IBOT幣。根據原告及案外人的陳述被告僅給原告“充了”9000余個IBOT幣,因被告未能舉證證實其已替原告購买10000個IBOT幣,其不利後果由被告承擔。雖然投資虛擬貨幣所產生的風險不受法律保護,但被告無證據證實其將從原告處所得款悉數用於投資虛擬貨幣,就未完成受托事項而收取的1300元所形成的自然之債,原告有權要求終止履行,被告應返還相應不當利益並支付資金佔用利息。
法院最終判決:
判決朱某應返還應某1300元,駁回應某其他訴訟請求。
曼昆律師解析:
投資虛擬貨幣的行爲不受法律保護,但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承認虛擬貨幣的虛擬商品屬性,基於其商品屬性衍生的法律關系,在司法實踐中是受到保護的。這一解釋可能還是過於抽象,我們用同樣是虛擬商品的網遊裝備來舉例。讀者可以將虛擬貨幣類比爲網遊裝備,买賣網遊裝備時,若买家給了錢,賣家沒給貨,那自然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賣家或退錢或發貨。但若是买家买了網遊裝備,賣家依約交貨,但過了兩天版本更新,該裝備價值暴跌,买家若是向法院起訴賣家退回部分貨款,法院是不會支持的。當然虛擬貨幣與網遊裝備還是不一樣的,我國目前對於虛擬貨幣在司法層面的規定也依然在探索中,上述類比僅是爲了便於理解,切不可將兩者完全等同。
另外,除了上述情況,經曼昆律師檢索還發現了一個特例。
委托他人操作購买虛擬貨幣,虧損了真的一點賠償要不到么?
案例三:(2022)浙0182民初2506號
2019年7月30日,葉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金某。隨後,金某以推銷數字貨幣VRT許諾收益引誘葉某投資,並稱在VRBank內投資所產生的平台幣VRT,收益可兌換成比特幣、USDT等主流數字貨幣並在交易所可進行變現。葉某在金某幫助下注冊VRBank账戶。葉某先後向金某購买共計人民幣669390元的數字貨幣VRT。2019年12月底,葉某無法再通過手機APP登錄金某注冊的VRBank账戶,遂向金某提出退款請求。因金某不退款,葉某提起訴訟,要求金某退回669390元。
案情分析:
本案案情與案例一基本完全一致,貨幣價格波動與平台跑路導致的虧損在法律層面上並無區別,甚至被告還沒有承諾過穩定盈利,補償損失,但最終的判決結果卻是大相徑庭。
法院認爲:
網絡虛擬貨幣並非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亦不能通過與法定貨幣的兌現實現流通功能。據此,原、被告之間的虛擬貨幣买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的非法融資行爲,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應當確認無效。被告明知或應當知道網絡虛擬貨幣不得买賣,仍向原告推薦相關的信息並協助其購买。而原告在明知或應當知道網絡虛擬貨幣不得买賣的情況下,自愿注冊VRBank账戶,並一再向被告轉账要求購买相應的虛擬貨幣。雙方對本次交易均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院確定由被告承擔50%的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
判決金某返還葉某334695元,駁回葉某其他訴訟請求。
曼昆律師解析:
因我國並非歐美國家那種判例法國家,並且爲了平衡法理與情理,法官都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本案中可以看出法官充分發揮了其自由裁量權,筆者推測可能是本案涉案資金過大,導致法官從公平原則出發,判決被告也承擔50%的責任。
曼昆律師總結
由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原則上在2017年9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後,买賣虛擬貨幣的投資行爲,在我國,雖然不犯法,但也不受法律保護。委托他人投資虛擬貨幣,該投資行爲中產生的損失是無法受到法律保護的。這一原則在2021年9月多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進一步被強調,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但我國在司法實踐中是認可虛擬貨幣作爲虛擬商品的價值,基於其商品屬性產生的其他法律關系,如买賣、借貸等,是可能被承認被保護的。最後,就算是真的投資虧損,雖然可能性很低,也不是沒有機會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獲得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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