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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CFTC 勝訴,全球 DAO 第一案釋放了什么?

2023年6月9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CFTC”)對外宣布其在與去中心化自治組織Ooki DAO的訴訟案件中獲得了勝訴判決,法院基本支持了CFTC的所有訴訟請求。如果Ooki DAO沒有上訴,在該判決生效後其成員可能面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後果,並對判決中643,542美元的罰款承擔責任。對於DAO本身而言,則即將面臨被永久關閉和刪除相關內容的命運。

颯姐團隊認爲,在CFTC Vs. Ooki DAO速战速決且爭議重重的一案中,最主要的價值是开創出DAO作爲美國法項下“適格被告”的先例,這昭示了美國加州法院在實質上將DAO認定爲了一種“法律實體”予以對待。當然,這種對待並不意味着DAO成爲了一種合法的“法人實體”,但並不影響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當然,具體的責任承擔方式未必就能參照既有民商事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來進行安排,畢竟DAO的組織形態與運營模式等均與傳統民商事主體相差甚遠。

今天颯姐團隊就爲大家詳細說說美國DAO第一案。

美國DAO第一案簡介

CFTC Vs. Ooki DAO雖然憑借美國DAO第一案的噱頭賺足了眼球,但實際上其並不是一起孤立的訴訟案件,而是由一連串的“換皮”事件及該DAO創始成員自認爲足以規避“無證駕駛”風險的措施而引發的。因此,颯姐團隊提示大家,Web3從業者們在該起案件中更應當關注到的是:DAO是一種新型組織形態,而並非一種規避法律風險的工具。

Ooki DAO的前身是一個叫bZx的DeFi 協議,這個DeFi的主要用途是爲鏈上提供虛擬資產質押實現槓杆交易,由從頭寸建立到平倉的兩種數字資產之間的價格差異決定最終盈利。由於bZx是一個DeFi協議,因此沒有第三方中介機構來托管用戶資產。

bZx最初是由bZeroX LLC及其創始人Tom Bean和Kyle Kistner在2019年开發並維護的,由於其實際上是一種更偏向中心化的運營模式且在經營中出現了一定的問題,導致其在很早的時候就已經引起了CFTC的注意。隨後,爲了防範監管機關對bZx提起訴訟以及隔離個人風險,二位創始人在2021年8月決定成立bZx DAO,通過將bZx DeFi控制權從bZeroX LLC整體轉移給bZx DAO的方式實現了“換皮”和轉型。最終,bZx DAO於2021年11月正式更名爲Ooki DAO。

但是,根據CFTC對外公布的調查報告顯示,Ooki DAO的主要經營業務、經營模式和經營範圍與bZx時期不僅沒有任何變化,甚至二位創始人還在社群中公开宣稱“DAO可以有效防範監管機構的執法。”

老話說的好,不作死就不會死,悶聲才能發大財。Ooki DAO的實控人如此高調以及故意對抗監管的結果,最終導致事情走到了今天這步田地。2022年9月22日,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今天發布了一項命令,同時對bZeroX LLC 及Tom Bean和Kyle Kistner提出指控,CFTC認爲該組織:(1)非法提供數字資產商品交易;(2)從事只有注冊期貨傭金商戶(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簡稱FCM)才能進行的活動;(3)未履行《銀行保密法》要求的KYC等合規措措施。同時,CFTC在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提起聯邦民事執法訴訟,指控Ooki DAO同樣違反了上述法律。CFTC訴請包括民事賠償、罰款,以及涉及Ooki DAO後續運營的各項禁令。

DAO第一案對Web3從業者來說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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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無論合法與否,不影響其成爲適格被告

一直以來, 美國的部分DAO支持者都認爲這種新型的組織形態在司法實踐中享有一種特殊的“法律豁免權”,這是因爲在美國判例法制度下,如果沒有可供參考的先例和明確的立法,僅僅根據沒有依據的法律理論或是空泛的消費者保護目的,法院作爲一個肩負司法權威的中立裁判權行使主體,不能任意決定誰、以及如何對違法行爲負責。

但是,話又說回來,一方面該種“法律豁免權”的相關主張雖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其並不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既非權利當然不能請求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如Ooki DAO這類以“法律豁免權”作爲規避合規監管的主體在現實中廣泛存在,這就導致一旦行政監管機構和司法機構對這種堂而皇之的違法行爲視而不見,將會導致嚴重的“破窗效應”使得社會一般公共秩序受到嚴重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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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颯姐團隊認爲從法理和社會價值理論出發,在當前對特定DAO組織進行穿透式、實質性的監管和執法、司法是有其必要性和現實意義的。

在DAO第一案判定DAO組織是否爲適格主體的裁定進路上,法官選擇將DAO視爲一種“非法人協會”(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以下簡稱“UA組織”)的組織。所謂美國法項下的UA組織又可稱爲“非法人團體”“非注冊社團”“非注冊協會”等,實際上是一種不需要進行法人注冊登記,也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團或協會。該種組織一般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但未取得法人資格,不一定具有獨立的財產、營業機構和組織章程。從司法的角度來說,無論UA組織是合法注冊成立的還是自行成立,也無論改組是合法組織抑或非法組織,都不影響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也不影響其承擔法律責任。

在中國,可以類比UA組織的如:(1)以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2)個人合夥、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經濟組織和合夥型聯營組織;(3)未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外國企業、組織等。據此,北加州法官裁定將DAO視爲一種法律上的UA組織,確認其爲適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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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不是風險“防火牆”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颯姐團隊一直以來都強調,無論是中國還是美國、香港、新加坡等國家,只要是經濟活躍的司法管轄區,在金融監管領域相關監管機構必然會採取強監管措施,進行穿透式監管和實質監管。不久前的CFTC、SEC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大規模訴訟(包括此次DAO第一案)就已經證明了,表面合規或虛假合規是沒有意義的。

bZeroX LLC及其創始人Tom Bean和Kyle Kistner試圖以DAO作爲風險防火牆的想法實際上過於天真。“罪刑法定”固然是同行全球的基本司法裁判原則,但該等原則的效力僅限於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在美國這樣的判例法國家,對於法律規定不明或沒有規定的民商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僅僅是考驗了法官的審判功底、延長了訴訟進程以及增加了司法成本而已。換言之,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不代表“法律豁免權”的產生。

三、寫在最後

一家之言,颯姐團隊認爲,DAO第一案目前對於全行業來說最大的意義和價值僅僅只有“DAO是法律意義上的適格被告”這一點。誠然,在該起案件中,CFTC有通過“選擇性造案”擴張監管權利之嫌,但至於後續CFTC及SEC能否據此爲突破口,對涉及DAO、DeFi等鏈上項目進行監管和執法還是一個未知數,這本質上是一個監管衝突和社會利益平衡的問題。

同時,DAO中參與治理的成員是否需要承擔DAO引發的民事侵權或其他糾紛的的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責任的分配規則如何確定?都需要進一步的司法實踐予以確定,並不是以UA組織爲判定進路確定其爲“適格被告”後,在責任承擔上就要機械的按照UA組織的相關判例處理,這裏面還有很大的探索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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