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株洲市餐飲行業協會公布的一份文件顯示,該市多家餐企向該協會反映,當地一對晏姓父子利用餐企銷售“拍黃瓜”等涼拌菜無冷食類食品制售許可證這一由頭,通過頻繁舉報要求餐企高額賠償,自2020年至今竟舉報49次。被舉報餐企認爲相關舉報系“惡意舉報”,紛紛聯名反映。
對此,不少網友表示“才了解制售涼菜需辦理冷食類許可,長知識了”“涼菜未經高溫烹飪,更容易喫壞肚子,支持嚴格監管”。也有網友認爲“大家討生活不容易,何必爲難”。
餐館爲何不申請冷食經營資質呢?“辦理冷食許可要求高,需要有專門的涼菜制作間,還要具備獨立的空調、消毒設備。一套下來成本就要幾萬塊,我們這些小餐飲店承擔不起。”一位餐飲經營者坦言。
另一位經營者則表示,很多餐館都不知道制售涼菜需要冷食類食品制售許可,此前附近的飯店也鮮少有相關許可。
舉報者從2020年至今舉報49次
有店主被索要十倍賠償
據工人日報,在株洲經營火鍋店的彭某,就曾被晏姓父子舉報過。“對方來店消費了500多元,包含一份‘拍黃瓜’。”彭某稱,沒過幾天,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就上門要求整改。彭某按要求停售所有涼菜後,沒想到對方還不罷休,又舉報至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建議彭某與舉報人協商爭取撤銷投訴,不料對方“獅子大开口”,要求按當天總消費金額的10倍賠償。“我賣一年的‘拍黃瓜’,都不一定賺到這個錢!”
圖片來源:三湘都市報
當地一家小餐館的經營者劉某感覺自己更“冤”。他家的菜單原本並沒有“拍黃瓜”這道菜,晏某到店消費時,主動要求做一道“拍黃瓜”。“我說沒有,他就說把黃瓜拍碎,隨便撒點辣椒加點醋就行。”沒想到幾天後,劉某的餐館就被舉報了。
據三湘都市報,宋明在株洲蘆淞區人民中路經營一家羊肉館,今年3月,晏先生在他的餐館消費近300元,其中有一份“拍黃瓜”。很快,宋明也被舉報了。一番討價還價,支付了2400元的賠償費用。收到錢後,舉報人如約撤銷了投訴。“本以爲只有我一家,想着破財免災,現在看來不是這么回事。”事後,宋明停止了涼菜銷售,並下架了紅牛等功能性飲料,“不在經營許可範圍的,都不打算賣了,被盯上劃不來!”
株洲市餐飲行業協會提供的數據顯示,2020年至今,晏姓父子利用餐館出售“拍黃瓜”等涼菜,未取得冷食類食品制售許可,連續舉報當地餐飲企業49起。
“真的惹不起!”當地一位餐飲經營者表示。
此前有飯店被罰5000元
執法人員:有消費者喫完身體不適
據新安晚報曾報道,2022年2月,合肥市包河區王良才酸菜魚望湖城店在外賣平台上售賣涼拌黃瓜被罰5000元。包河區市監局調查發現,該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的許可項目沒有冷食類食品制售。當事人未經許可在網絡平台上經營涼菜,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爲查處辦法》,構成了違法行爲。區市監局最終決定對當事人予以沒收違法所得244元、罰款5000元的處罰。無獨有偶,2021年10月,合肥市庐陽區又馳餐飲店也因在外賣平台銷售涼拌黃瓜被罰5000元。
2022年7月25日,池州一餐飲店老板黃銘在“池州人網”上發帖,稱自己在店內售賣“拍黃瓜”被罰款。“我在九華山山下开了一家小飯店,一間門面太小,沒辦法做起了外賣,誰知道开業一個多月就被舉報賣‘拍黃瓜’。”黃銘在於一同被舉報的同行討論之後,懷疑自己遇到“職業打假人”,告誡同行要注意。
最終,執法人員經綜合調查發現,舉報人的消費事實已發生,下單支付、送貨、使用全程都有證據證明,並且消費者表示喫完之後身體不適,所以決定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予涉事餐館罰款5000元的處罰。
根據安徽網對相關部門的採訪,執法人員經過綜合調查認爲無法認定其爲職業打假人。
執法人員表示:“是不是職業打假人,要根據具體案情來判斷。”如果一個舉報人在本區域內連續投訴多家商戶,或者對某一個商戶有不同類型的投訴,並且要求額外訴求,執法人員就會綜合考量是不是惡意投訴。但如果是單次投訴,就無法確定是不是惡意。
十家店鋪僅有三家有證
防“職業打假”應從源頭入手
據工人日報,對於餐企集體反映被“職業打假”一事,株洲市優化營商環境中心接到餐飲企業的投訴後,組織市場監管局、餐飲行業協會以及被舉報的餐飲企業代表召开協調會,並達成包括市場監督部門要借鑑探索“首違免罰”的監管服務具體措施,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在內的四點共識。“提醒全市餐飲企業門店一定要依法依規經營,今後遇到相關惡意投訴請及時向相關部門以及市餐飲行業協會反映。”
“未取得經營資質售賣‘拍黃瓜’,被舉報自然不冤。不過,對於這種輕微違法行爲應審慎監管。”一位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說。他建議,進一步優化食品經營許可程序,從源頭上防止“職業打假”。
據三湘都市報,目前擁有冷食類食品制售許可的餐飲店並不多。4月28日,三湘都市報記者在某外賣平台上,隨機查看了株洲10家售賣拍黃瓜、涼拌黃瓜的外賣店鋪,僅3家店鋪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有冷食類食品制售的資質。
湖南法健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綱分析認爲,從法律上看,店家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資質卻售賣“拍黃瓜”,被舉報並不冤。但同一批消費者、同一事由3年連續投訴49起,應當屬於“職業打假人”。
楊綱建議,經營者首先要規範經營,提升守法意識,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降低職業打假行爲。而投訴舉報者不能以謀取不當利益等爲目的,濫用投訴舉報權,採取不當甚至是違法手段,幹擾經營主體正常經營活動。
編輯|王月龍 杜恆峰
校對|孫志成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工人日報、三湘都市報、新安晚報、安徽網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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