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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缺斤短兩”應有標准補足

黎青 作

□史洪舉

近日,記者來到某門店,詢問標注的“5斤裝”到底是龍蝦本身5斤還是指連配菜、湯汁一起重5斤時,工作人員並未直接回復。隨後,記者通過外賣平台下單了一份99元的五斤裝龍蝦。經過測量,帶盒帶湯共重7.7斤。如果單獨將蝦取出,稱得的重量爲僅2.9斤。(5月16日澎湃新聞)

一般來說,由於餐飲行業的特殊性,大部分食材經過清洗、加工、烹飪之後,會導致成品重量與原始食材重量有所差異,甚至差異較大。正如報道所指的那樣,龍蝦經過清洗、加工、烹飪之後,淨蝦的重量會比活蝦的重量少,但淨蝦加上配菜、餐盒的重量則會比活蝦多。

因而,一些精於算計的商家便會故意打擦邊球,玩文字遊戲。如一些商家在宣傳促銷時給出的價格便宜到不可思議,但卻未明確標注食品的主要食材規格、分量等信息。這樣一來,商家便給自己留足了解釋空間。譬如,如果有消費者懷疑加工後的龍蝦缺斤少兩時,商家就以活蝦的分量是充足的作辯解。此時,活蝦已經清洗、加工、脫水,做成了菜品,並通過外賣員送到了消費者手中。活蝦的分量是否充足全憑商家一張嘴,消費者沒有親眼看到,商家也沒有錄音錄像。至於5斤活蝦加工後是否就是2.9斤,更是沒有充足依據。

也就是說,因爲清洗、加工、烹制導致食材質量、分量的變化,讓商家掌握了“給消費者挖坑”和理直氣壯缺斤少兩的密碼。正如網友所稱,這種缺斤少兩是很大的惡意,也是極大的不誠信。且在缺斤短兩方面,再精明的消費者也鬥不過存心使壞的商家。消費者或監管部門可能只是發現一起兩起缺斤少兩行爲,商家則可能有成千上萬次缺斤少兩的操作,只是偶爾“翻車”一兩次。

商家的缺斤短兩行爲,除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外,還涉嫌違反廣告法,構成虛假廣告和欺詐行爲。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承擔退一賠三的賠償責任,監管部門也應對其進行處罰。但遺憾的是,此類缺斤短兩行爲隱蔽性較強,不易被發現,即便是消費者較真,也難以搞得清楚明白,進而追究商家責任。

但不管監管難度有多大,對於這種毫無誠信且隱蔽性較強的缺斤短兩行爲,都不該輕易放過。如不妨強制要求商家在平台或餐盒標注產品的重量、數量等規格。譬如,5斤活龍蝦經過加工烹飪後到底可以產出多少成品龍蝦,肯定會有一個固定的比例和區間,基本上不會相差很大。那么,就應要求商家標注產品規格、分量,如明確標注活龍蝦的重量、數量和成品龍蝦的大概重量、分量,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拒不標注的,可進行處罰,也應在發生糾紛後推定商家存在過錯,讓其承擔不利後果。

唯有夯實商家責任,讓其得不償失,才能讓其敬畏規則,誠信經營;也只有制定科學的行業規範才不會留給商家暗箱操作的空間,不再把缺斤短兩當作薅消費者羊毛的醜陋行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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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外賣“缺斤短兩”應有標准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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