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虛擬貨幣帶來的往往不是利益,而是法律風險!利用虛擬貨幣提供跨境兌換及支付服務賺取匯率差,實現外匯和人民幣的價值轉換,屬於變相买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近年來,以虛擬貨幣爲媒介的新型犯罪還可能涉及詐騙、洗錢、非法集資等,大家應保持理性,切勿參與。”11月18日,江蘇省建湖縣檢察院結合辦理的一起以虛擬貨幣交易爲媒介的新型犯罪案件,組織幹警深入社區、街道、銀行等地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向群衆宣傳虛擬貨幣犯罪的主要形式,解讀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風險,引導群衆樹立正確的投資觀念,共同營造抵制虛擬貨幣交易的良好氛圍,從源頭上遏制涉虛擬貨幣犯罪。
11月18日,建湖縣檢察院幹警深入社區、街道發放宣傳手冊,講解涉虛擬貨幣犯罪的主要形式,解讀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風險。
在這起案件中,三個“95後”小夥以虛擬貨幣交易爲媒介,從事买賣外匯“生意”,短短數月就完成交易650余次,兌換外匯近3000萬元。經建湖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林某等三人日前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個月,各並處罰金。
“搬磚”時偶遇尼日利亞的“王子”
2020年初,25歲的林某因文化程度不高,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當時虛擬貨幣市場一片繁榮,他在網上了解到很多人靠炒幣一夜暴富,便也想借助虛擬貨幣實現鹹魚翻身。後經朋友介紹,他和高中同學顏某一起在本地的一個工作室做起了虛擬貨幣“搬磚”。
所謂的虛擬貨幣“搬磚”,實際上是一種虛擬貨幣交易模式,他們在幣安、火幣兩個不同的交易所平台上买賣虛擬貨幣,低买高賣賺取差價。那時,林某只是從事單純的虛擬貨幣“搬磚”,直到2020年8月10日,林某在一次交易中偶然認識了一個微信暱稱叫“王子”的尼日利亞人。雙方添加微信後,“王子”稱在銀行或外匯公司买賣外匯費用高,想通過林某把當地的法定貨幣奈拉兌換成人民幣。
怎樣操作才能繞开外匯監管將奈拉兌換成人民幣?林某很快想到了一個完美方案:“王子”在當地用本國法定貨幣奈拉在幣安交易所購买泰達幣,然後轉到林某幣安交易所的账戶,林某將泰達幣出售給國內幣商換成人民幣,再轉账到“王子”提供的中國境內銀行账戶。林某事先根據泰達幣當天的掛牌價下浮5%確定收購價,再以掛牌價賣給國內幣商,從中賺取差價。全程只需簡單操作和溝通聯絡,無須墊付資金,就可以“空手套白狼”。第一次交易半小時就完成了,賺了300元,這讓林某嘗到了甜頭,認定這就是一條發財路。
“另起爐竈”幹起外匯生意
2020年9月,林某和顏某決定辭職出來單幹。他們置辦了一部工作手機,注冊了一個工作微信號,專門用來聯系尼日利亞客戶、國內幣商和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的操作。2021年1月,林某、顏某二人的銀行账戶因頻繁的大額資金流入被限制交易,他們便讓同學謝某加入,讓謝某提供銀行卡接收資金。
“我當時有份正式的工作,但是收入不高,經常手頭拮據,聽他們說做這個賺錢快,而且時間自由,利用零散的時間就可以完成,我就同意了,沒想到這是犯罪。”案發後,謝某追悔莫及。
很快,謝某跟着林某學會了基本操作,三人便开始輪流操作,一人負責一個星期,每天操作不到兩個小時,他們把這門外匯“生意”做得“風生水起”。
2022年6月17日,三人在各自家中分別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2022年10月,建湖縣檢察院依法介入,聯動公安機關會商研判案件性質,積極引導追蹤跨境資金鏈,督促公安機關及時調取境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充值、提幣交易記錄、犯罪嫌疑人微信聊天記錄及銀行账戶交易明細等證據。
經偵查發現,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林某、顏某變相买賣外匯2129萬余元。2021年1月至4月,謝某加入後,三人變相买賣外匯838萬余元。“變相买賣外匯看似人民幣與外匯之間沒有發生物理流動,但實質上繞开了我國外匯監管,影響我國金融市場穩定,同時導致國家掌握的經濟數據失實,影響匯率、外匯儲備調整等金融決策,危害巨大。”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
合法套利還是非法經營?
2024年1月26日,案件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我不知道泰達幣的來源是尼日利亞,我做的只是普通的虛擬貨幣‘搬磚’賺差價,屬於合法套利行爲,不構成犯罪。”訊問室內,林某這樣說道。
面對林某的狡辯,辦案檢察官通過比對境內外交易記錄,提取聊天記錄中存有涉及外匯兌換的內容、與兌換記錄相關的國內收款方的證言,逐一查明涉案資金的轉換過程、犯罪數額及犯罪嫌疑人對虛擬貨幣的來源和性質的認知。在嚴密的證據鏈面前,林某終於承認其明知泰達幣是尼日利亞人用於支付國內收款方的貨款,並認罪悔罪。後林某等三人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檢察官審查認爲,林某等三人以虛擬貨幣爲媒介,提供跨境兌換及支付服務賺取匯率差額,系利用虛擬貨幣的特殊屬性繞开國家外匯監管,影響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擾亂了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應當依法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2月26日,建湖縣檢察院對林某等三人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並結合三人的犯罪事實以及情節分別提出量刑建議。4月29日,法院經審理採納檢察機關的罪名認定與量刑建議,分別判處林某、顏某有期徒刑五年,各並處罰金;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三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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