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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虛擬貨幣的金額認定和監察調查思路

來源:劉揚律師

【引入】2024年11月2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司原司長、信息中心原主任姚前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开除黨籍和公職,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通報中提到,姚前“利用虛擬貨幣等進行權錢交易。”據悉,這是紀委監委首次通報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權錢交易的案例,體現了黨和國家機關對權錢交易新手段的重視與打擊決心。職務犯罪手段的異化與升級,提高了紀委監委打擊貪污受賄犯罪的難度。爲深入了解受賄虛擬貨幣行爲的特性、更好地服務於廉潔社會建設,本文將着重探討受賄虛擬貨幣所涉及的金額認定和監察調查思路問題。

一、收受虛擬貨幣行爲的打擊迫切性

雖然姚前是紀委監委首次通報的利用虛擬貨幣受賄的典型,但交易便利、具備極強價值共識的虛擬貨幣早已被不法分子盯上,成爲權錢交易的重要手段。筆者曾撰文分析過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黨組成員肖毅受賄案。肖毅在擔任撫州市委書記期間,被通報“濫用職權引進和支持企業從事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筆者當時就提出過合理懷疑,官方通報並未披露肖毅支持“挖礦”是否存在利用虛擬貨幣進行受賄行爲,但提到的“其中5782萬元尚未實際取得”,可能是肖毅受賄中收受卻尚未變賣的虛擬貨幣數額。以上案例的出現證明,虛擬貨幣正借助其去中心化、隱私性、匿名性、市場性的特點,成爲新型腐敗的重要一環。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發文指出,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是傳統腐敗在外在形態上的僞裝變異、翻新升級。新型腐敗是指利用高新技術、多手交易、新型業態構建復雜利益鏈條和龐大資金網絡的受賄手段。值得注意的是,收受虛擬貨幣行爲不是孤立的、單一的危害行爲,因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在我國具有非法屬性,該受賄行爲可能會形成一條上下遊牽制的犯罪鏈條,從上遊的非法經營罪到下遊的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時侵害了我國的金融監管秩序、公務人員廉潔秩序和司法機關查處犯罪行爲的偵查秩序。隨着區塊鏈經濟的進一步推進,同類虛擬貨幣受賄案件需要引起重視,如曾支持過挖礦活動的肖毅和對數字貨幣有深入研究的姚前,都對虛擬貨幣的運行機制和財產價值有一定了解,更能也更易接觸到此類新興事物。爲應對可能出現的其他虛擬貨幣受賄案件,了解受賄虛擬貨幣的金額認定和監察調查思路具有必要性。

二、打擊收受虛擬貨幣行爲需承認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姚前案的通報釋放了一個信號,在受賄案件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此前,我國陸續出台了《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人民銀行等七部門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將國內虛擬貨幣交易界定爲非法,許多實務工作人員以此爲依據,認爲虛擬貨幣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對於詐騙、盜竊、搶奪虛擬貨幣的行爲,往往憑借虛擬貨幣的電磁數據屬性以計算機類犯罪規制。筆者認爲,對於獲取虛擬貨幣行爲的刑法評價問題可分類看待。虛擬貨幣雖然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但其適用場景極其有限且只能保管在特定信息系統內,與傳統的可管理、可轉移的財物具有一定區別。對於通過技術手段獲取他人錢包內虛擬貨幣的行爲,如田某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被告人在爲被害人申請數字錢包、轉移虛擬貨幣時,暗中保存被害人密碼將虛擬貨幣再轉移至本人可控錢包內,基於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應當以計算機類犯罪處理。而對於非用技術手段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爲,如受賄犯罪,考慮國家打擊貪污腐敗的需要,驅使腐敗分子鋌而走險的是虛擬貨幣附着的不菲財產價值,而非其數據屬性,可以認定其構成受賄罪。

三、受賄虛擬貨幣的金額認定問題探討

在收受虛擬貨幣被認定爲受賄罪的背景下,有關此類犯罪中虛擬貨幣數額計算問題逐漸浮出水面。犯罪數額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定性量刑,而虛擬貨幣的價值又受市場波動、法律政策、供需情況等多種因素的影響。目前,對於虛擬貨幣金額認定大概有幾種方式:一是犯罪行爲人與被害人存在協商的,以雙方認可的價格確定;二是以被害人的損失,也即被害人實際購买虛擬貨幣的價格確定;三是存在銷贓的情況下,以行爲人銷售虛擬貨幣獲得的數額計算;四是委托專業的鑑定機構,以機構認定的虛擬貨幣價格計算;五是以犯罪行爲發生當日市場交易均價計算。

具體到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虛擬貨幣,行賄犯罪與受賄犯罪往往是相伴隨出現的,因此可以分情況、分幣種計算行爲人受賄數額:

第一,如果行賄人系購买而得虛擬貨幣,可以以行賄人購买虛擬貨幣的數額計算。如《監察部關於貪污受賄案件物品計價等問題的請示的答復》指出爲了使監察機關辦理的政紀案件與司法機關辦理的犯罪案件在處理上協調一致,監察機關在辦理受賄案件時,對受賄人收受物品金額的計算,可參照高檢、高法的規定辦理,即受賄金額以行賄人購买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計算,行賄人的物品未付款或無法計算行賄人支付金額的(包括境外購买的物品),以受賄人收受物品當時當地的市場零售價格計算。

第二,如果行賄人本身持有虛擬貨幣,受賄人取得後選擇全部變現處理的,可以以虛擬貨幣銷售價格計算犯罪數額。實務中受賄人直接銷售虛擬貨幣的情況較少,但並非沒有。我國新修訂的《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就新增了“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爲方式,因此可以以受賄人變現數額計算其非法所得。不過受賄人收受虛擬貨幣後變現是否再單獨構成洗錢罪中的自洗錢需要再行探討。如果受賄人部分變現,可以比照變現部分與所佔虛擬數字貨幣的比例去認定。

第三,如果行賄人本身持有虛擬貨幣,受賄人取得後也並未變現,可以考慮以雙方協商的價格認定。實踐中存在一種情況,行賄人行賄,受賄人並未實際佔有受賄款,而是委托行賄人代爲理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此種屬於委托理財型受賄。對於委托理財型受賄,可以以雙方協商的“收益”額計算。雙方不存在協商的,可以考慮以公允的交易價格認定。如參照有價證券,以轉讓時市場均價計算。虛擬貨幣不是有價證券,但具有一些有價證券的基本特徵。《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爲時股份價值計算”,對於虛擬貨幣數額計算也可以此爲依據。

確定犯罪嫌疑人受賄數額後,就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犯罪人的量刑區間。另外,虛擬貨幣是一個較爲籠統的概念,實踐中已經分化出了多種性質不同的幣種,按照幣值是否穩定,可以區分爲較爲穩定的泰達幣和波動較大的比特幣、以太坊等。在個案中除考慮受賄人受賄情節外,還可以考慮受賄幣種對犯罪金額認定產生的影響,前者可以以購买和銷售金額計算,後者需要考慮幣值的漲跌幅度。如果受賄人虛擬數字貨幣升值,按照孳息追繳,如果受賄人虛擬貨幣貶值,依法要求受賄人補足。

四、對虛擬貨幣受賄行爲的監察調查思路

利用虛擬貨幣受賄行爲涉案金額高、查處難度大、社會危害性嚴重,需要處在反腐敗鬥爭第一线、依法承擔監察職能的國家監察機關及時發現並處理違法犯罪线索。隨着國家監管機構對虛擬貨幣違法行爲的重視,原本具有提供匿名性、隱私性、去中心化服務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逐漸轉移至國外,並規範了用戶准入和交易流程等相關環節,通過地址分析和鏈上分析可以還原交易過程。同時,區塊鏈的優勢就在於一切交易數據均被記錄在鏈,讓追蹤特定地址的資金流向成爲可能,成爲查處違法犯罪的重要抓手。

(一)貫徹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原則

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明確了對行賄和受賄行爲同步調查和處理的政策。行賄行爲是權錢交易、滋生腐敗的重要誘因,因此想要處理利用虛擬貨幣受賄行爲,可以考慮從行賄人的資金流向和購幣行爲入手。一般情況下,行賄人想要實施行賄行爲,要么自身持有大量虛擬貨幣、要么會選擇短期內購入大量虛擬貨幣,我國目前雖然不禁止個人間的虛擬貨幣交易行爲,但短期內資金的大量可疑轉移,會引起金融監管機構的警覺,觸發反洗錢機制。因此監察機關在調查受賄人受賄行爲時,可以選擇從行賄人的資金流向入手,釐清其購买虛擬貨幣的交易流程和所用數額。

(二)從虛擬貨幣全鏈條入手收集犯罪證據

從虛擬貨幣全鏈條入手發現犯罪线索有兩層含義,一是關注受賄罪上下遊犯罪鏈條,在查處其上下遊犯罪時尋找受賄线索;二是關注虛擬貨幣資金交易鏈條,有利於監察機關掌握受賄人犯罪證據,釐清受賄金額。針對第一點,虛擬貨幣交易可能涉及非法經營罪、洗錢罪等罪名,對於受賄人而言,在國內收受虛擬貨幣後不變現就只是手握具有財產價值的數據而已,虛擬貨幣變現又可能涉及洗錢、非法換匯等違法犯罪行爲,除單純的個人交易外,想要“洗白”收受的虛擬貨幣,地下錢莊就是一個重要渠道。近年來,我國爲規範金融秩序、迎接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整改檢查,已經不斷加強反洗錢工作的思想重視程度和實際執行力度。對於有組織、有規模的地下錢莊的查處可以有效反哺我國反腐倡廉工作。針對第二點,虛擬貨幣全流程交易可能涉及“法幣—虛擬貨幣—法幣”的兌換過程。對於法幣的交易,我國銀行業機構已經設置了高效全面的監管制度,能夠及時對違法犯罪线索作出反應。對於虛擬貨幣的交易,虛擬貨幣的流轉被記錄在區塊鏈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察機關可以要求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配合調查,收集區塊鏈交易數據。在第三環,也就是虛擬貨幣到法幣地再兌換中,爲隱匿資產,受賄人可能會選擇兌換外幣,此時就需要監察機關加強國際合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一條,與其他國家加強反腐敗執法、引渡、司法協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資產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領域的合作。

(三)依法委托第三方機構开展調查

虛擬貨幣犯罪技術難度較高,爲更好查處犯罪監察機關也可依法开展技術調查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作出技術鑑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其中,技術調查措施可能包括電子設備檢查、數據截獲與分析、金融交易分析等內容,有利於監察機關在初步掌握犯罪线索後,高效便捷地收集涉案證據,但要注意平衡個人隱私與辦案效果的界限。另外,隨着區塊鏈技術的高精深發展,國內也逐漸湧現出一批網絡安全公司,可以代爲完成識別可疑交易、收集區塊鏈交易數據、統計資金流轉鏈條、進行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等工作。監察機關可以與第三方機構展开合作,將難度較大的取證與鑑定工作交由專業機構完成,但要注意合法程序爲證據證明力帶來的支撐,以防程序違法導致收集的證據被排除。

五、結論

堅守廉潔底线,築牢反腐防线,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隨着互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受賄手段也在不斷翻新,以收受虛擬貨幣爲代表的新型腐敗是廉潔社會的巨型毒瘤。打擊非法收受虛擬貨幣行爲,除堅定反腐決心、築牢廉政基礎外,仍需解決虛擬貨幣犯罪中頗具爭議的監察調查、證據收集、金額認定和司法處置等問題。相信在監察機關的主導下,多方機關協調合作,能夠通過追蹤鏈上數據、查處犯罪資金、沒收違法所得等多種途徑,建設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

本文參考:《從四個維度有效識別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載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任彥君:《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爲的刑法定性分析》,載《法商研究》2022年第5期,第160-1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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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受賄虛擬貨幣的金額認定和監察調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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