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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監管-日本篇

    目前Web3在全球發展勢頭正盛,對經濟市場影響巨大,日本政府十分看好Web3的發展潛力。自2021年上任以來,日本首相岸田文雄一直在尋求能夠在日本建立“一種新形式的資本主義”。其核心是意圖發展日本“Web3時代的數字經濟”這一國家战略——即日本政府認爲“實現數字性社會”是日本創建經濟未來的“關鍵”。在當今全球“激烈的競爭”中,日本希望通過“开拓Web3的未來”,來把握住東亞區塊鏈發展的勢頭。

一、 日本Web3發展背景

早在Web發展初期,日本就曾“引領世界加密貨幣行業”。只是隨後,大規模黑客事件頻發,監管部門反應強烈。這種聲譽和監管的負擔,再加上高稅收和缺乏監管的透明度,使日本一度蓬勃發展的加密行業陷入了困境。

2014年和2017年,日本加密行業先後遭遇了兩起嚴重的黑客事件。MtGox被黑客盜取了約85萬枚比特幣(BTC),Coincheck 被黑客攻擊導致了5億美元的損失,市場消費者信心受到了嚴重的打擊。爲了避免此類重大損失的再一次發生,此後日本政府積極的制定法規來保護其加密行業的消費者和投資者。

此後監管部門進一步要求,在日本運營境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要將客戶的法定貨幣和加密資產與交易所自有資產分开,將客戶貨幣委托給第三方日本銀行或由受托人管理的信托公司,客戶被確定爲受益人,要將存儲至少 95% 的客戶貨幣存放在非互聯網連接的“冷錢包”之中,並通過自己冷錢包中持有的通過獨立交易所擁有的加密資產來支持所有互聯網連接的貨幣。 

正是由於其嚴格的消費者保護法規,日本能夠有效緩解近年來全球一些知名加密貨幣交易所崩盤帶來的消極影響。日本金融服務局(FSA)的首席金融技術官曾表示,盡管 FTX 交易所“面臨全球破產危機”,但受FTX影響的所有“日本客戶的資產很可能因爲得到保護而予以賠償”。

二、 日本Web3政策的改革之路

當今,日本岸田首相政府認爲“日本在加密貨幣行業中發揮着獨特的作用”,並強調現在的日本有機會來實施“國家战略”,力圖大力促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Web3 商業環境和國際監管環境的發展。

2022年1月,日本政府啓動了“國家战略”,執政黨自民黨成立了數字社會推進總部。從那時起,其Web3項目團隊就直接向執政黨提出立法和監管改革建議。其中許多改革措施已被採納。

(一)日本稅制改革

日本此次啓動的“國家战略”,其中最基本的組成部分就是創造“對企業家和工程師有吸引力的發展環境和稅收制度”——以促進投資。

目前,這些稅制改革主要集中於兩個部分的稅收政策:企業年終稅和個人稅率。

1.企業年終稅。理論上講,公司持有的所有加密資產(如果這些資產存在活躍市場)都需要進行市場估值。換句話說,無論這些資產是否能被公司積極交易,甚至是在一年中是否出現價值損失,持有這些資產的公司都必須按照其公平市場價值納稅,該稅有時可能高達 35%。因此,爲了促進企業“代幣融資友好環境”,日本Web3政策團隊還額外提出了其他兩項改革政策。

首先,政府免除“發行公司所持續持有的代幣”以及“企業所得稅的年終市場對市場稅”。其次,政府豁免“其他公司發行的、第三方持有的、不以短期交易爲目的的代幣”。

第一項改革已於2023年6月生效。第二項改革由 FSA 向日本2024年立法議程提出,並由METI審核通過。採取這兩項措施可能會緩解日本國內企業投資者與可以依賴更優惠稅收待遇的海外投資者相比長期處於的劣勢。

2.個人稅率。目前,來自加密資產交易的收入在日本被同意作爲“雜項收入”來徵稅,當“所得稅和住民稅”合並時,其“最低稅率爲55%”。而且這種稅“不僅在所持有的加密資產兌換成法定貨幣時”徵收,而且“在它們兌換成其他加密資產時”也徵收。這種稅收制度比大多數其他國家更加嚴厲,導致納稅人大量外流,或者納稅人報稅受阻,因此Web3 政策團隊提出了四項改革。

首先,對加密資產交易統一徵收 20% 的稅。其次,僅在轉換爲法定貨幣時對“收益和損失”進行徵稅,從而免除“加密資產交換時”徵稅。第三,允許個人將損失結轉最多三年。第四,對“加密資產衍生品交易”適用同樣的稅率。

盡管日本數字社會推進總部於2022年11月提出了緊急提案,但這些改革被排除在2023年議程之外,目前尚不清楚這些提案是否會成爲2024年立法議程的一部分1。

(二)穩定幣監管框架

日本“國家战略”的另一個支柱是促進無需許可的穩定幣的發行和流通。截至今年,“穩定幣市值總計 1295 億美元”。創建一個穩定幣“可以安全、公开使用”的市場環境,這對影響和佔領部分市場並促進數字資產交易和其他 Web3 行業是非常必要的。

2022 年 6 月,日本成爲全球首批爲穩定幣提供監管框架的主要經濟體之一。日本新修訂的《支付服務法》將穩定幣定義爲“電子支付工具”,並設立了新的受監管的“電子支付工具中介”業務類別,該修正案於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

根據法案,信托公司和資金轉移運營商有權根據現有的資本維護要求發行和交易穩定幣。這使他們能夠進入“每年1萬億日元”的企業支付結算市場。其中四家主要銀行和數字貸款機構已經計劃發行自己的穩定幣,其中包括三菱日聯金融集團(MUFG),該集團正准備發行與日元掛鉤的 Progmat Coin。此外,其他以前“很少涉足加密資產”的傳統公司也正在 Web3 領域進行重大投資。

(三)非同質化代幣(NFT)

2022 年 4 月,Web3政策團隊(當時稱爲 NFT 政策項目團隊)發布了該團隊的第一份白皮書,概述了“在 Web3時代發展(日本)數字經濟的國家战略”,其中包括“NFT”,這是日本數字資產“國家战略”的起點。

日本認爲NFT是“Web 3時代數字經濟”的催化劑。至此,NFT市場從“2020 年 400 億日元”增長到“2021 年超過 4.7 萬億日元”。2日本擁有豐富、高質量的知識產權,其認爲動畫和遊戲具有國際競爭力,這讓日本在 NFT 領域乃至WEB3領域擁有引領世界的巨大潛力。

爲了利用其知識產權和 NFT 市場的增長優勢,日本一直在尋求促進日本 NFT產業 的發展。它採取的其中一項措施就是放松對一些 NFT 作爲加密資產的監管。

但 NFT 企業和內容創作者仍然“面臨重大障礙”。因爲一方面,監管的模糊性使得公司急於採用流行的 NFT 模式,即“NFT 的隨機銷售模式”與“二級流通市場”相結合,這在美國和歐洲的Fantasy sports中很常見。企業擔心這可能會違反日本的反賭博法,而且這些法律還使得日本企業是否可以合法許可其知識產權用於海外 NFT 業務還尚不清楚。日本公司無法進入市場,引發了人們對其他公司“搭便車”及其寶貴知識產權的擔憂。

除了保護內容持有者的權利和保護他們的數據之外,澄清和更新這些法律障礙對於“日本內容產業在 Web3 時代的進一步發展”也是必要的。

(四)投資

日本“國家战略”的另一個方面是對現有企業形式進行改革,以促進“公私資金對區塊鏈相關業務”的投資。在全球範圍內,2022 年 Web3 初創公司“籌集了 151 億美元”,比 2018 年增長了 15 倍。日本認爲,如果“建立適當的法律和稅收框架”,它可以利用這一勢頭,鼓勵投資者“聚集在日本”3。

建立適當的法律框架的一部分是通過數字資產爲合作夥伴關系开闢新的融資渠道,並認可基於 Web3 技術的新公司形式:去中心化自治組織 (DAO)。

目前,日本限制投資業務有限合夥企業只能通過傳統方式(股票、股票期權和證券代幣)籌集資金。這些合夥企業還需要將一半以上的資本投資於國內,日本經濟產業省正在考慮 2024 年取消這兩項限制。這將允許初創企業通過出售數字資產籌集資金,並提供更多投資機會以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本增長,從而允許對國內初創企業進行更多再投資。

另一個推動力是對 DAO 的認可。DAO 是通過安全代幣向所有者授予治理投票功能來運營的實體。這使得會員資格和操作變得流暢且快速。然而,目前“DAO 尚無明確的法律框架來確保其成員承擔有限責任”從而推動足夠靈活的公司形式來供其運營。即使有限責任公司模式也有某些規則,例如要求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列出所有成員及其個人信息,這造成了難以承受的管理負擔。雖然 Web3 政策團隊經常建議在這一領域進行改革,但尚不清楚何時進行此類改革。然而,數字部已經創建了自己的 DAO來促進研究。

(五)國際領導力

雖然“國家战略”側重於日本的國內發展,但其一個關鍵目標始終是獲得在該領域的國際領導力。 

從地區來看,日本已开始崛起爲數字市場的領導者之一。2023年5月,岸田首相在東盟和東亞經濟研究所啓動了數字創新中心,他還強調了與日本初創公司和柬埔寨國家銀行合作开發的區域跨境支付系統,稱爲“Bakong 系統”,通過使用柬埔寨的 CBDC 和穩定幣連接整個地區的跨境支付。 

在全球範圍內,日本擔任 2023 年七國集團的主席國。並尋求利用擔任輪值主席國的機會在該領域“發揮積極的領導作用。 特別是,它試圖強調其強有力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的歷史,建立有關數據和數字資產轉移的國際私法的統一,並推動採用數字資產的“旅行規則”(“Travel Rule”)以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

日本充分利用了七國集團輪值主席國的機會,其他成員國似乎也贊成日本的“國家战略”談話要點。七國集團領導人一致認爲,監管和監督對於解決加密資產活動帶來的風險,和避免監管套利,同時支持負責任的創新是至關重要的事情。各國央行行長一致認爲,“可靠、穩定和透明的全球支付系統是其經濟的關鍵基礎”,而 CBDC 和穩定幣等 Web3 技術可以“發揮重大作用”。各國數字和技術部長同意“日本關於社會 5.0 的愿景”以及發展“創新和有競爭力的數字生態系統”的提議。

三、 日本對新 Web3 政策的希冀

日本國會議員 Masaaki Taira 和 Hideto Kawasaki於2024年1月24日在接受 CoinDesk Japan 採訪時表示,他們希望爲日本制定正式的 Web3 政策。4

該國一直在尋找不同的方式來監管 Web3,2023 年 4 月,自民黨 Web3 項目團隊(Web3PT)發布了一份白皮書,旨在呼籲利用區塊鏈技術來开發各種 Web3 項目。

2023 年底,日本還曾舉辦一場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 規則來制定黑客馬拉松,利益相關者可以在會上表達他們對政策制定者的期望。“通過黑客馬拉松,短期問題和中長期問題都變得清晰起來,”兼任 Web3PT 執行董事的 Kawasaki補充道。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領域是,DAO 需要更加明確,以及公司是否需要實施智能合約才能歸類爲 DAO,Web3PT 主席 Taira 認爲隨着時間的推移,這一範圍將會縮小。

Kawaski 還表示:“下一步將是在下一份白皮書中明確反映這一點。”他補充說,他們需要爲 DAO 制定法規,“此外,我們希望掌握 DAO 以外領域的現狀,並確定 Web3PT 內新的政策要點。”

四、 其他法規和監管政策

(一)加密資產兌換服務

加密資產管理條例於2017年4月1日生效。對PSA進行了修改,引入了“加密資產交易服務提供商”的注冊要求。2019 年 6 月,PSA 進一步修訂,通過引入適用於加密資產的更嚴格法規來加強客戶保護,修訂後的PSA於2020年5月1日生效。

就 PSA 而言,“加密資產”被定義爲:

專有價值可用於向不特定的人支付購买或借用的任何商品或提供的任何服務的價格,其中該專有價值可以 (a) 出售給不特定的人或從不特定的人處購买,前提是此類銷售和購买記錄在通過電子方式的電子設備或其他設備,以及 (b) 通過電子數據處理系統傳輸;

或者,可以與不特定的人相互交換前項規定的專有價值,並且可以通過電子數據處理系統轉移專有價值。

大多數所謂的支付代幣和實用代幣都屬於加密資產的定義範圍。

加密資產交換服務(“CAES”)被定義爲包括作爲企業進行的以下任何行爲:

出售/購买加密資產或交換其他加密資產;

i. 所列行爲提供中介、代理或委托服務,或者與 i 中所列行爲有關的用戶資金管理。

ii. 或者爲了他人的利益而管理加密資產。

根據這一定義,不僅典型的加密資產交易所,而且所謂的場外交易(“OTC”)經紀商也作爲 CAES 提供商受到 PSA 的監管。此外,大多數首次代幣發行(“ICO”)或代幣銷售都屬於 CAES 的定義範圍。因此,作爲一般規則,如果代幣銷售(即 ICO)針對日本居民,則代幣發行人必須注冊爲 CAES 提供商。盡管有上述規定,如果發行人已將其代幣發行完全外包給注冊爲 CAES 提供商的可靠 ICO 平台提供商,則代幣發行人無需注冊爲 CAES 提供商。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 PSA 2019 年的修訂,管理客戶的加密資產並將此類加密資產轉移到客戶指定的地址就構成了 CAES,因爲“爲他人的利益管理加密資產”已被納入其中。因此,如果托管錢包服務提供商向日本居民提供錢包服務,則必須注冊爲 CAES 提供商。

CAES 提供商必須將其客戶的資金與自己的資金分开管理,並將其客戶的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或任何其他類似實體。CAES 提供商應將客戶的加密資產(“受托CA”)與自己的加密資產分开管理。此外,CAES 提供商還需要通過全離线錢包或其他與全離线錢包具有同等安全級別的技術措施來管理受托 CA 總價值的 95% 或以上。

(二)加密資產衍生品

2020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修訂後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法》(“FIEA”)包含了針對加密資產衍生品的具體規定。將“加密資產”和金融工具交易所創建的加密資產標准化工具納入金融工具定義,將加密資產價格、利率等納入金融指標定義,加密資產衍生品交易現在須遵守 FIEA 的規定,無論涉及何種衍生品交易。例如,提供場外加密資產衍生品交易或充當相關中介或經紀人,構成修訂後的《外國投資法》規定的第一類金融工具業務。因此,從事這些交易的公司需要注冊爲第 1 類金融工具業務運營商(“第 1 類 FIBO”)。

除了適用於根據 FIEA 提供加密資產衍生品服務的 1 類 FIBO 的各種行爲規則外,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後的 FIEA 引入了嚴格的槓杆率規定。如果第一類 FIBO 從事加密資產衍生品交易,客戶存入的保證金金額必須:(i) 如果客戶是個人,則不得低於加密資產衍生品交易金額的 50%(即槓杆倍數限制爲兩倍);(ii) 如果客戶是公司,則不低於加密資產衍生品交易金額乘以 50% 或根據 FSA 發布的公告中指定的基於歷史加密資產波動率的加密資產風險承擔率題爲《建立加密資產槓杆交易中加密資產風險承擔率計算方法》。5

(三)數字證券

FIEA 按照慣例將證券分爲:(i) 股票和債券等傳統證券(“第 1 款證券”);(ii) 信托受益人權益和集體投資計劃權益等合同權利(“第 2 款證券”)。

由於第 1 款證券的流動性較高,因此在披露和許可/注冊方面受到相對嚴格的要求,而第 2 款證券由於流動性較差,因此在披露和許可/注冊方面受到相對寬松的要求。然而,如果使用區塊鏈等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發行證券,則預計此類證券可能比使用傳統方法發行的證券具有更高的流動性,無論它們是第1款還是第2款證券。因此,修訂後的 FIEA 爲可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轉讓的證券引入了新的監管框架。根據修訂後的 FIEA,可通過電子數據處理系統轉讓的證券分爲以下三類:

第 1 款證券,例如可通過電子數據處理系統轉讓的股票和債券(代幣化第 1 款證券)。

信托受益人權益和集體投資計劃權益等合同權利,通常歸類爲第 2 款證券,可通過電子數據處理系統轉讓(電子記錄的可轉讓權利(“ERTR”))。

信托受益人權益和集體投資計劃權益等合同權利,通常被歸類爲第 2 款證券,可通過電子數據處理系統轉讓,但其流通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非 ERTR 代幣化第 2 款證券)。

原則上,代幣化第 1 款證券或 ERTR 的發行人在進行公开發行或二次發行之前,必須像傳統第 1 款證券一樣提交證券登記聲明。任何從事銷售、購买或處理代幣化第 1 段證券或 ERTR 發行業務的人員都必須注冊爲 I 類 FIBO。鑑於設計代幣化第 1 段證券或 ERTR 的自由度較高,以及這些證券的流動性較高,需要處理這些數字證券的 1 類 FIBO 來控制與數字網絡相關的風險。

(四)電子支付中介服務

2018年6月1日,《銀行法》修正案生效,對電子支付中介服務提供商進行監管,以促進开放API。電子支付中介服務提供商的定義很廣泛,包括金融機構和客戶之間的中介機構,例如根據客戶的委托,使用信息技術向銀行傳達支付指令的實體,或使用信息技術向客戶提供其持有的金融账戶信息的實體。提供金融账戶聚合服務的實體也被歸類爲電子支付中介服務提供商。他們必須向 FSA 注冊才能提供這些服務。

以下是適用於注冊電子支付中介服務提供商的主要規定:

電子支付中介服務提供者擬开展構成電子支付中介業務的服務,原則上必須提前披露某些事項。此類事項包括商號或地址、權限、賠償以及處理投訴的辦公室的聯系方式。

對於電子支付中介服務,電子支付中介服務提供商必須(a)提供信息以防止誤解;(b)確保正確處理用戶信息;(c)保持安全管理措施;以及(d)採取措施管理外包承包商。

電子支付中介服務提供者實施電子支付中介服務行爲前,應當與銀行籤訂電子支付中介服務合同。

合同必須明確(a)用戶遭受損害時的賠償責任分配;(b)妥善處理用戶信息的措施;以及(c)安全管理措施。銀行和電子支付中介服務提供商在籤訂合同時必須立即公布上述(a)至(c)項。

(五)金融服務中介業務

2020年6月,修訂了《金融工具銷售等法》,以建立適合金融服務中介機構的行業,金融服務中介機構尋求提供便捷的一站式服務,讓用戶能夠獲得各種金融服務。該修正案於 2021 年 11 月生效,該法案名稱更改爲《金融服務提供法》。

在日本以往的監管框架下,金融中介服務按“職能”劃分,如《銀行法》下的銀行代理和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FIEA》下的金融工具中介服務提供商、以及《保險法》下的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因此,跨多個“功能”處理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者將需要申請多個許可證。 

在新框架下,通過重新注冊爲“金融服務中介業務經營者”(“FSIBO”),經營者將被允許充當跨部門金融服務的中介機構 。 

最後

日本的WEB3監管政策將在未來幾年內持續更新和實施,政府將提出新的改革建議,並跟蹤進展情況。日本正在認真對待數字經濟的未來,但正如日本數字廳負責人所說,他們的工作才剛剛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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