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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破獲一起虛擬幣犯罪涉案20億——使用虛擬貨幣就一定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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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破獲一起虛擬幣犯罪涉案20億——使用虛擬貨幣就一定安全嗎?

劉正要律師 個人專欄 剛剛 關注

一、案件背景

根據央視新聞的報道,近日北京警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聯合破獲了一起涉及虛擬貨幣案情復雜的刑事案件,還被稱作“連環案”。

具體案情就是,北京警方接到线索,有人在境外聊天軟件組建群組(大概率是電報(飛機)),公开售賣公民個人信息,群組內的成員達數百人,累計交易我國公民個人信息達上億條,和傳統犯罪不同的是,該交易嚴格限定了只能使用虛擬貨幣。

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將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閆某某,以及幫助閆某某洗錢的林某某等多人抓獲,經統計涉案資金超過20億元。

根據新聞披露的有限信息,閆某某、林某某等人涉嫌犯罪的大概模式是:閆某某通過在外網售賣我國公民個人信息,收取虛擬貨幣,之後將虛擬貨幣通過林某某進行洗白、變現等操作;林某某這邊既有自己的團隊,也有上线,通過進行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可能存在 )等業務在本案中獲取了200余萬元的收益。

二、“連環案”分析

通報中之所以出現外匯管理局的身影,就是因爲虛擬貨幣相關犯罪中大概率會涉及到虛擬貨幣的兌換、變現等操作,這裏就會牽涉到以虛擬貨幣爲媒介進行的非法买賣外匯,這時就需要外匯管理局的介入了。

本案是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發,劉律師就先分析此罪,然後是和虛擬貨幣聯系緊密的非法經營罪,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常見犯罪。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簡稱侵公罪,是近些年比較常見的一個罪名。從出售人的角度看,出售公民信息的生意幾乎就是“一本萬利”的,一份電子數據,只要有买家就可以無限制地出售。买家購买數據後最常用的就是去搞詐騙,所以侵公罪是電信詐騙的源頭之一,也是被公安機關打擊的重點所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爲,就構成此罪。常見的構成犯罪的情節有以下幾種:

1. 出售或提供公民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 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

3. 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達500條以上的;

4.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等。

(二)非法經營罪

因爲我國施行外匯管制,一個公民擁有的外匯額度是有限度的,如果超過固定額度(現在的規定是5萬美元),需要向有關機構申請才行,對於涉及黑灰產行業的人來說,虛擬貨幣的出現幾乎是完美地解決了外匯管制的問題。人民幣換成虛擬貨幣(USDT、以太幣、比特幣等),再將虛擬貨幣兌換成外匯(或者反之),目前基本上沒有受到有力的監管,所以已經形成了一條穩定的民間換匯路徑。

這也是公安機關爲什么總是對虛擬貨幣存在偏見的主要原因——它太容易、太經常被用來違法犯罪了!甚至於對公民合法持有的虛擬貨幣被盜、被搶、被騙後,到公安機關報案都經常被拒絕受理,有些受害人還會受到警察的一頓斥責:买賣虛擬貨幣是違法行爲,我們不處理你已經很好了,你還想報案?!

但通過虛擬貨幣兌換外匯確實是違反我國目前的外匯監管規定的,根據相關規定,非法买賣外匯500萬以上或違法所得10萬以上等情形就構成非法經營罪。

在本文的案例中,閆某某通過出售公民信息獲得虛擬貨幣,再通過林某某變現;而林某某收取了虛擬貨幣後再通過他的上线進行虛擬貨幣之間、虛擬貨幣和人民幣、外幣之間的兌換活動(新聞介紹),這其中的人民幣——虛擬貨幣——外幣路徑就是非常典型的非法买賣外匯活動。

(三)洗錢類犯罪

嚴格意義上的洗錢罪必須是爲特定的上遊犯罪(毒品、黑社會、恐怖活動、走私、貪污賄賂、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等)洗錢;本案中的上遊犯罪是侵公罪,並不屬於洗錢罪的上遊犯罪,但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隱罪)是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掩隱罪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代購、代爲銷售或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甚至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中的爲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情形也可以兜底適用於本案。

這也說明了使用虛擬貨幣爲犯罪活動提供幫助,一旦被查實,如果不能證明有共犯關系,也很容易被認定成掩隱罪和幫信罪。

三、爲什么虛擬貨幣犯罪容易被打擊

虛擬貨幣因爲其匿名性的特徵,不光使新興科技創業者體會到新領域探索的樂趣;也使違法犯罪行爲人體驗到無人監管的逍遙。

但是,很多人忘了虛擬貨幣在匿名性的同時也有公开性的特徵——公鑰地址是所有人都可以看到的,甚至還有針對錢包地址的監視工具,時刻關注着匿名錢包的一舉一動——哪個地址轉錢進來了,錢被轉出到哪個地址了。甚至有數據庫已經將多數標記了實名信息的敏感地址盡收囊中,大多數交易所在收到公安機關的調查函後也都會全力配合提供账戶信息、凍結涉案虛擬貨幣。

本案中,林某某的上家在交易所的账號信息雖然是以越南人的身份注冊的,但是北京公安判斷其行爲模式非常像大陸人(公安的偵查手段不容小覷),再加上公安機關往往可以聘請高手如雲的科技公司、區塊鏈安全團隊幫助破案,一般的人肯定不是其對手。所以想着借用虛擬貨幣的匿名性而有恃無恐的朋友,劉律師還是勸盡早放棄該念頭,合法法規經營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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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劉正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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