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TaxDAO
2024年是比特幣走向世界金融舞台中央的一年,也是屬於meme幣的狂歡年度。相關數據顯示,約75%的meme幣都誕生於今年,截至今年12月初,meme幣交易增幅超過950%,總市值超1400億美元。meme幣的火爆不僅爲加密市場帶來新一輪的熱度,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普通投資者加密資產領域。
meme幣熱潮不禁讓人想起2017年前後的ICO熱潮。2017年,隨着ERC-20標准的出現,發行通證的成本極大降低,百倍、千倍項目層出不窮,數十億美金湧入ICO熱潮之中;而在今年,以Pump.fun爲代表的一批發射平台使得發行通證變得更爲簡單和公平,在圈內刮起了一輪持續至今的meme幣風暴。盡管ICO和發行meme幣在技術、邏輯等方面存在着諸多差異,但是投資者和項目方面臨的稅務合規風險可能是相似的。在上輪ICO熱潮中,並不乏投資者和項目方面臨着ICO相關的稅務麻煩。如今,隨着meme幣熱潮持續,稅務合規問題也將再次成爲加密資產投資者和meme幣發行方需要關注的核心問題。本期,FinTax將回看Oyster案與Bitqyck案,以這兩起與ICO相關的逃稅案件爲例,爲加密投資者們在meme幣熱潮中提供有關稅務合規的冷思考。
1. 兩件典型的ICO逃稅案例
1.1 Oyster案:售幣收入未申報,創始人被判四年監禁
Oyster Protocol平台由Bruno Block(真實名字Amir Bruno Elmaani)於2017年9月發起,旨在提供去中心化的數據存儲服務。2017年10月,Oyster Protocol开始進行ICO,發行的通證名爲Pearl(PRL)。Oyster Protocol宣稱,發行PRL是爲了創建一個雙贏的生態系統,讓網站和用戶都能從數據存儲中受益,並通過PRL來實現價值交換和激勵機制。同時,創始人Bruno Block也公开承諾,ICO之後,PRL的供應量不會增加,創建PRL的智能合約將被“鎖定”。
通過ICO,Oyster Protocol在初期籌集了約300萬美元,並憑借這筆資金實現了主網上线,正式啓動數據存儲服務,使Oyster Protocol從一個理念變成了一個可用的產品。但好景不長,2018年10月,創始人Bruno Block利用智能合約中的漏洞,私自鑄造了大量的新PRL,並在市場上拋售,導致PRL價格暴跌,但Bruno Block個人因此獲得巨額收益。
PRL價格的暴跌引發了監管部門的注意,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美國國稅局(IRS)、聯邦調查局(FBI)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對此展开調查,最終由SEC針對其欺詐投資者的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由檢察部門對Bruno Block提起關於逃稅問題的刑事訴訟。在稅收問題上,檢察官認爲,Bruno Block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信任,也違反了數百萬美元的加密貨幣利潤納稅的義務。Bruno Block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僅在2017年提交了一份納稅申報表,稱他僅從“專利設計”業務中獲得了約15000美元的收入,在2018年則沒有提交納稅申報表,也沒有向國稅局報告任何收入,卻花費了至少1200萬美元購置房產、遊艇等。
最終,Oyster創始人Bruno Block在法庭上對自己的逃稅事實供認不諱,於2023年4月籤署了認罪協議,以逃稅罪被判處四年監禁並向稅務部門賠償約550萬美元,以填補稅收損失。
1.2 Bitqyck案:ICO轉移收入未納稅,兩發起人合計服刑八年
Bitqyck是一家加密貨幣公司,由Bruce Bise和Samuel Mendez創立。該公司首先推出了Bitqy幣,聲稱爲“那些錯過比特幣的人”提供替代性的致富方式,並於2016年進行了ICO。同時,Bitqyck公司向投資者承諾,每個Bitqy幣都附帶了1/10股的Bitqyck普通股。但事實上,公司股份始終由創始人Bise和Mendez持有,公司從未向投資者分配承諾股份以及相應利潤。不久,Bitqyck公司又推出新的加密貨幣BitqyM幣,稱購买該幣可以讓投資者通過付費爲華盛頓州的Bitqyck比特幣挖礦設施供電來加入“比特幣挖礦業務”,但事實上這樣的採礦設施並不存在。通過虛假承諾,Bise和Mendez通過Bitqyck公司從13000多名投資者處籌集了2400萬美元,並將大部分資金用於其個人开支。
對此,SEC對Bitqyck一方欺詐投資者的行爲提起民事訴訟。2019年8月,Bitqyck一方承認事實,並與達成民事和解,Bitqyck公司及兩位創始人共同向SEC支付了約1011萬美元的民事罰款。而檢察部門則繼續對Bitqyck一方提出逃稅指控:2016年至2018年,Bise和Mendez通過發行Bitqy和Bitqy,賺取了至少916萬美元但卻向IRS少報了相關收入,共同造成超160萬美元的稅收損失;2018年,Bitqyck公司從投資者賺取了至少350萬美元,卻未提交任何納稅申報表。
最終,針對稅務問題,Bise和Mendez分別於2021年9月和10月認罪,均以逃稅罪的罪名分別判處50個月監禁(二人合計約八年),並分別承擔160萬美元的連帶責任。
2. 詳解兩案涉及的稅務問題
在Oyster與Bitqyck兩案中,核心問題之一是ICO收入的稅務合規問題。在ICO這一新興的籌資形式中,一些發行方通過欺詐投資者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巨額收入,卻少報收益或不進行納稅申報,進而引發了稅務合規問題。
2.1 美國法律如何判斷逃稅?
在美國,逃稅(Tax evasion)是重罪,指故意採取非法手段減少應繳稅款,通常表現爲隱瞞收入、虛報支出、未申報或未按時繳納稅款等行爲。根據美國《聯邦稅法典》第7201條(26 U.S.C. §7201)的規定,逃稅罪爲聯邦犯罪,一旦被判定爲逃稅者,個人可能面臨最高5年的監禁及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單位則可能面臨最高50萬美元的罰款,具體處罰取決於逃稅的金額和性質。
在第7201條的規定之下,構成逃稅罪需要滿足:(1)欠繳納大量稅金;(2)實施了積極的逃稅行爲;(3)存在逃稅的主觀故意。對於逃稅的調查通常涉及對金融交易、收入來源、資產流動等的追溯和分析。特別是在加密貨幣領域,由於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徵,逃稅行爲更容易發生。
2.2 兩案中的涉稅行爲
在美國,ICO的各個環節都可能涉及到納稅義務,項目方和投資者在不同階段承擔不同的稅務責任。一方面,項目方在ICO籌集資金時,必須遵守稅務合規要求。ICO所籌集的資金可以視爲銷售收入或資本募集。例如,如果ICO籌集的資金用於支付公司運營費用、开發新技術或擴展業務,那么這些資金應當視爲公司收入,需依法繳納稅款。另一方面,投資者在通過ICO獲得通證後,也有納稅義務。特別是當投資者通過ICO獲得的通證帶來獎勵或空投(Airdrop)時,這些獎勵將被視爲資本利得,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在美國,空投和獎勵通證的價值通常按照其市場價值進行計算並進行稅務申報。當投資者將通證持有一段時間後,通過出售這些通證獲得的利潤,也會被視爲資本利得進行徵稅。
客觀上講,不論是從Oyster案還是Bitqyck案,當事人的行爲不僅侵犯了投資者利益,構成欺詐,而且的確在不同程度上違背了美國的稅法規定,當然兩案的逃稅行爲不盡相同,後文將詳加分析。
2.2.1 Oyster案中的逃稅行爲
具體到Oyster案,在PRL進行ICO之後,Oyster Protocol平台創始人Bruno Block利用智能合約漏洞,又私自鑄造了大量PRL,並將其拋售,從中獲得巨額收益。Bruno通過出售PRL的行爲迅速積累了財富,但在納稅問題上卻未履行相關義務。這種行爲觸犯了《聯邦稅法典》第7201條的相關規定。
不過,本案中Bruno Block的行爲存在特殊之處,因爲他在出售Pearl之前,還存在鑄造Pearl的行爲。對於出售通證所得應繳納資本利得稅自不待言,而IRS對鑄造通證的行爲應否徵稅尚無定論。對此,有觀點認爲,鑄造通證與挖礦都是通過計算來創造新的數字資產,因此鑄造通證所得同樣應當納稅。一些觀點認爲,鑄造通證類似於挖礦過程,是通過計算創造新的數字資產,因此也應當納稅。FinTax認爲,鑄造所得是否需要納稅,應取決於通證的市場流動性。在通證市場尚未形成流動性時,鑄造的通證價值難以確定,進而無法明確計算所得;但如果市場已經具有一定流動性,這些通證便具備了市場價值,鑄造所得應當視爲應稅所得。
2.2.2 Bitqyck案的逃稅行爲
與Oyster案不同,Bitqyck案的逃稅行爲涉及的是對投資者虛假承諾和籌集資金的非法轉移。在通過ICO成功籌集資金後,Bitqyck的創始人Bise和Mendez未按照預定承諾履行投資回報,反而將大部分資金用於個人开支。這種資金轉移行爲本質上等同於將投資者的資金轉化爲個人收入,而並未用於項目的开發或投資者利益的兌現。不同於ICO過程中通證的直接售賣,Bitqyck案的關鍵稅務問題在於對ICO籌集資金的非法轉移及未報告收入。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合法收入還是非法收入,均被納入應稅收入。美國最高法院也在詹姆斯訴美國案(James v. United States,1961)對該規則進行了確認。美國公民在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時必須將非法收益作爲收入報告,但這類納稅人通常不會報告這類收入,因爲非法收入的上報有可能引發相關部門對其非法行動的調查。而Bise和Mendez未能按照要求將從ICO籌集資金中轉移的非法所得作爲收入報告,直接違反了稅法的相關規定,最終爲此承擔刑事責任。
3. FinTax的提示與建議
隨着meme幣的火爆,很多加密行業人士都從中獲得的巨額回報。然而,正如此前的ICO逃稅案件所表明的那樣,在每天都有財富神話的meme幣市場中,我們不僅需要關注技術創新和市場機會,更應當關注稅務合規這一重要事項。
第一,了解發行meme幣的稅務責任,避免法律風險。盡管發行meme幣並不會像ICO那樣直接通過籌資資金而獲得收益,但是當meme幣發行者和投資者早期購买的通證升值後,其仍應當在出售時就相關資本利得納稅。同時,盡管人人都可以在鏈上匿名發行meme幣,但是這仍不意味着發行者可以躲避稅務稽查。避免稅法風險的最好方式是遵守稅法,而非尋求更有效的鏈上匿名手段。
第二,關注meme幣交易過程,確保交易記錄透明。由於meme幣市場具有更強的投機性,同時各類新項目不斷湧現,投資者進行的meme幣交易可能非常頻繁,隨之而來的是繁多的交易記錄。加密資產投資者需要保存好一系列交易的詳細記錄,特別是使用專業的加密資產管理和稅務申報軟件,以確保所有的买賣、轉账和獲利都有跡可循,並在稅務申報時得到正確的稅法定性,從而避免潛在的稅務糾紛。
第三,跟進稅法動態,與專業稅務人士合作。各國針對加密資產的稅法制度尚處於起步階段,會存在經常性的調整,而其中的關鍵改動可能會直接影響實際的稅收負擔。因此,meme幣的投資者和發行者都應當對所在國的稅法動態保持高度關注,必要時還應當尋求專業稅務人士的意見,協助自己作出最優的稅務決策。
總之,已經高達1400億美元的meme幣市場具有巨大財富效應,但這些財富也伴隨着新一輪的法律挑战和合規風險。發行方和投資者都需要充分認識相關稅務風險,在波譎雲詭的市場中保持謹慎和敏銳,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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