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昆出海丨澳大利亞加密貨幣監管政策介紹
對於加密貨幣企業而言,澳大利亞歷來是一個中立而穩定的司法轄區。根據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最大的交易所Swyftx《Australian Crypto Survey 2023》,澳大利亞在發達國家中擁有最高的加密貨幣採用率23%,高於美國的16%。盡管澳大利亞人口只有2000多萬,但極高的加密貨幣的採用率或許可以關注下澳大利亞市場。
01 監管部門是誰
主要是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ASIC)。
ASIC是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監管澳大利亞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服務行業,以確保市場的公平、透明和有效運作,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同時,ASIC也負責監管虛擬貨幣相關的金融服務和業務。2021 年,ASIC澄清了其對作爲交易所交易產品(ETP)和其他投資產品基礎資產中的加密資產的預期以及對市場運營商、零售基金運營商、上市投資實體(包括上市投資信托和上市投資公司)和澳大利亞金融服務牌照(AFSL)持有者交易加密資產的期望(見 ASIC 第 230 號信息表(INFO 230))。此外,ASIC還對某些加密資產的監管地位提出了期望(見ASIC 第 225號信息表 (INFO 225))。
02 監管框架是什么?
主要是執法監管而非立法監管。
目前,澳大利亞沒有對加密貨幣進行單獨的立法,雖然已經有立法修正案來適應加密貨幣的使用,但迄今爲止,這些修正案主要集中在交易關系(如發行和兌換過程)和涉及加密貨幣的活動,而不是加密貨幣本身。盡管政府部門已經在开展金融服務提供商、穩定幣監管的磋商和咨詢。
而ASIC對加密貨幣企業採取了高調的執法行動。行動重點是涉嫌無照經營以及投資者保護,但迄今爲止採用的 "執法監管 "方法加強了對立法清晰性的呼籲。雖然目前還沒有立法將加密貨幣作爲一個獨立的法律領域來處理,但這並不妨礙將其納入澳大利亞法律的現有制度中。
03 具體的監管規則是什么?
曼昆金鑑智律師就常見的場景進行介紹。
1. 加密貨幣的买賣
加密貨幣的买賣受澳大利亞現行金融服務監管制度的監管。
在澳大利亞开展金融服務業務的實體必須持有AFSL牌照(Australian Financial Services Licence)或獲得豁免。構成金融產品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將要求獲得AFSL牌照以及相關的合規和披露要求。澳大利亞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Cth))對“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定義非常寬泛,ASIC在INFO225中表示,與現有金融產品具有類似特徵的加密資產將觸發相關監管義務。根據具體情況,加密資產可能構成管理投資計劃(集體投資工具)的權益、證券、衍生品,或屬於更廣泛定義的金融產品類別,所有這些都受AFSL牌照監管。
同樣地,在澳大利亞开展金融服務的外國金融服務提供商必須持有AFSL牌照,除非豁免適用。甚至需要在當地設立機構(即在ASIC注冊並設立分支機構)或成立子公司。
即使加密資產买賣不受公司法的監管,也會受到澳大利亞消費者法(The Australian Consumer Law)的監管,其禁止對消費者實施誤導或欺騙。因此,在加密貨幣銷售宣傳材料中必須小心謹慎,確保不包含虛假信息,確保买家不被誤導或欺騙。
2. 加密貨幣的稅務
加密貨幣持有人的稅務影響取決於獲取或持有加密貨幣的目的。
根據《2022 年財政法修正案(2022年第4號措施)》(Treasury Laws Amendment (2022 Measures No. 4) Bill 2022),澳大利亞稅務局將加密貨幣視爲一種持有或交易的資產,而不是貨幣。簡單而言,如果經常性地交易加密貨幣,利用市場升跌賺錢,這種情況通常需要支付個人所得稅。而如果是長线投資,通常會需要支付資本增值稅。
就澳大利亞商品和服務稅(GST)而言,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加密貨幣的供應和收購無需繳納商品和服務稅,因此,使用加密貨幣的消費者從承擔兩次GST(在購买數字貨幣和在使用數字貨幣購买其他商品和服務時)變成了只承擔一次(只在使用數字貨幣購买其他商品和服務時)。
3. 出入境申報
目前,澳大利亞沒有要求在出入境時申報所持有的加密貨幣。
2006 年《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法》(澳大利亞聯邦)(AML/CTF 法)規定,個人和企業在攜帶超過 10,000 澳元(或等值外幣)的實物貨幣進入或離开澳大利亞時必須提交報告。這項要求僅限於 "實物貨幣"。雖然 2017 年對《反洗錢/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法》進行了修訂,以解決加密貨幣轉移和兌換的某些方面問題,但此次修訂並未看到反洗錢/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監管的範圍擴大了邊境限制。
4. 區塊鏈項目發幣
盡管ASIC承認ICO的監管充滿挑战,但並不禁止ICO。
如果發行的代幣不被歸類爲金融產品,ICO受澳大利亞消費者法的約束;如果發行的代幣被歸類爲金融產品,ICO將受2001年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法案(ASIC法案)的約束。但是,無論是否涉及金融產品,發幣主體必須始終確保ICO不涉及誤導或欺騙性行爲或陳述。由於ICO的設計可能會在其生命周期中發生變化,因此需要尋求律師意見確保持續合規。
5. 虛擬貨幣挖礦
目前,澳大利亞沒有對虛擬貨幣挖礦發布任何禁令。
但虛擬挖礦業務涉及的稅務處理會相對復雜,取決於很多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是否注冊了GST,每個挖礦業務的具體情況等。
04 結語
區塊鏈和加密貨幣是當今世界的創新技術,爲金融服務和交易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澳大利亞作爲一個中立而穩定的司法轄區,以及擁有廣泛的加密貨幣採用率,爲加密貨幣企業提供了一個有利的環境。然而,現階段由於缺乏明確的立法,澳大利亞對加密貨幣的監管依然存在不確定性,需要企業密切關注監管動態和執法行動,以確保其業務的合法性和可持續性。
金鑑智
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金鑑智律師先後畢業於浙江大學(法學學士)、日本九州大學(國際經濟法和商法碩士),執業以來一直專注涉外法律糾紛、復雜公司糾紛以及大型投融資項目領域的法律服務,多年的商事法律服務經驗,使其能夠圍繞客戶的商業訴求提供可行性強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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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民商事爭議解決、Web3.0投融資合同糾紛、新經濟領域企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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