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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院在 Bybit 案件中將加密貨幣定義爲財產

在 Bybit 針對其承包商的訴訟中,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認加密資產是可以信托持有的財產。

Bybit 指控其員工何凱欣違反了合同,該公司聲稱她將超過 420 萬美元轉移到她祕密擁有的地址。此外,據稱她還將法定貨幣轉入她的個人銀行账戶。

新加坡主審此案的法官 Philip Jeyaretnam表示, USDT 可以像任何其他財產一樣以信托方式持有。

法官引用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公衆咨詢回應,它肯定了識別和隔離數字資產的可能性,包括將其托管在信托中。

Jeyaretnam 進一步強調,加密資產持有者擁有無形財產權,普通法承認該財產權爲訴訟財產,並可在法庭上強制執行。


法官補充說,加密資產持有者原則上擁有無形財產權。他補充說,加密貨幣與法律對待其他社會結構(例如金錢)的方式並沒有顯着不同。

“只是因爲人們普遍接受貝殼、珠子,不同於印刷的紙幣,交換價值它們才成爲貨幣。雖然有些人對加密資產的價值持懷疑態度,但值得記住的是,價值並不是物體固有的。”

--菲利普·傑亞勒南(Judge Philip)法官

法官還命令何凱欣將資產轉回 Bybit。

新加坡高等法院的這項裁決確立了加密資產可以被視爲財產,爲涉及加密貨幣的糾紛和案件开闢了新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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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加坡法院在 Bybit 案件中將加密貨幣定義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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