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xDAO
本文詳解澳大利亞加密稅的基本情況和發展趨勢,包括三部分:澳大利亞一般稅制闡述,加密稅分析,以及對澳大利亞最新數字法案《監管數字資產平台》的分析與展望。
1 澳大利亞主要稅種及稅率
1.1 澳大利亞一般稅制概述
澳大利亞是一個聯邦制國家,經過長期的演變與發展,一套完善科學的稅制已經在澳大利亞確立起來。除此之外,獨具特色的稅收管理制度以及嚴密有效的稅收審計機制,有力保障了稅制的順利實施。
澳大利亞實行分稅制,其稅收徵收權主要集中在聯邦稅務局。其財政與事權相對應,即聯邦、州和地方三級政府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各自享有徵收專屬稅費的權利和履行相關的義務。其稅收收入與其他分稅制國家一樣分爲中央稅收收入和地方稅收收入。直接稅是這個國家的主體稅種,直接稅中的個人所得稅是重中之重,約佔整個聯邦稅收收入約60%。澳大利亞稅制的納稅年度是從上年的7月1日到本年的6月30日(財年)。
1.2 個人所得稅
澳大利亞居民個人應就其全球範圍內的應稅所得(包括淨資本利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主要包括一般收入(如來源於經營活動、工資、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等的收入)和法定收入(如淨資本利得等)。收入在取得的時候應計入該納稅年度的應稅收入,大部分納稅人按收付實現制的原則來計算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包括澳大利亞政府支付的退休金和社會保障金、員工附加福利、獎學金、人身傷亡索賠等,以及在某些情況下的境外受僱收入。在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與取得免稅收入相關的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
非居民個人則只需就其來源於澳大利亞境內的應稅所得和視同來源於澳大利亞境內的應稅所得(例如,澳大利亞應稅資產所取得的資本利得)計繳個人所得稅。澳大利亞對享有信托收入的受益人徵稅。
澳大利亞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稅制,各類所得合並在一起適用稅率表。2022-2023財年澳大利亞居民納稅人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如下所示:不超過18200的部分稅率爲0,18201至45000元(含)的部分稅率爲19%,45001至120000元(含)的部分稅率爲32.5%。120001至180000元(含)稅率爲37%,超過180000元的部分稅率爲45%。
1.3 企業所得稅
澳大利亞的企業所得稅適用於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和某些信托企業(企業單位信托和公共交易信托基金)。
澳大利亞居民企業,是指在澳大利亞注冊成立的企業。澳大利亞居民企業徵收範圍需要依據法規,就其全球來源的應稅所得申報企業所得稅,包括淨資本利得。澳大利亞非居民企業只需爲其來源於澳大利亞境內的所得計繳所得稅。若有股息,則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5%,若有利息,則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10%,若爲特許權使用費,則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10%。
其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爲30%。2021/2022財年及以後年度,年營業收入累計不超過5,000萬澳元的小型企業減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
1.4 商品服務稅
在澳大利亞已辦理或應辦理商品及服務稅注冊登記的,在境內銷售應稅商品或提供應稅服務,或者進口商品和服務的,爲商品及服務稅的納稅人。企業年營業額超過75,000澳元(非營利機構爲150,000澳元)的,需辦理商品及服務稅的注冊登記。所有出租車運營者不論年營業額多少,都必須注冊。納稅人應就其在澳大利亞境內銷售或進口的應稅商品和服務繳納商品及服務稅。商品及服務稅的稅率爲10%,除部分零稅率的商品或服務外。
1.5 資本利得稅
資本利得收入在澳大利亞受正常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約束。資本利得稅(CGT)是對出售資產所獲得的利潤徵收的稅。如果應稅主體在出售資產時獲得資本收益(利潤),它將計入應稅主體需要履行的總體納稅義務。該稅包含在所得稅申報表中,該申報表是在6月30日澳大利亞財政年度結束後提交的。如果應稅者出售了資本資產,例如房產或股票,則必須在持續的所得稅申報表中報告由此產生的任何利潤或損失,以避免處罰。盡管資本利得稅有一個單獨的名稱,但它是所得稅的一部分。澳大利亞稅務居民有義務在納稅申報表中申報資本利得和損失,並隨後履行與之相關的納稅義務。在許多情況下,應稅者還可以獲得應付的資本利得稅折扣。當應稅者處置資產時,如果應稅者擁有該資產至少12個月並且是澳大利亞稅務居民,則可以將應稅者應繳納的資本利得稅減少50%。這稱爲“資本利得稅折扣”。這意味着應稅者只需支付銷售利潤一半的資本利得稅。除折扣外,但有些資本利得稅則可以完全豁免。主要居住地免徵資本利得稅。如果個人購买了房產,並且從購买之日起,他們就居住在該房產中,並在居住期間將其出售,無論資本收益是多少,該金額免徵資本利得稅。”
除以上的聯邦稅外,澳大利亞的地方稅稅收主要有:印花稅、土地稅、工資稅等。土地稅(Land Tax)是澳洲政府每年向土地持有者根據其持有的土地價值在每年的年底(End of Calendar Year)徵收的稅務。在澳大利亞,土地稅由各個州政府獨自徵收。不同的州的土地稅政策有所不同,但總體相似。
2 澳大利亞加密稅制
2.1 政府對加密資產的定義
ATO(澳大利亞稅務局)對加密資產的定義如下:加密資產是一個數字表示的價值,可以轉讓,存儲,或交易電子。加密資產是數字資產的一個子集,它使用加密技術來保護數字數據和分布式分類账技術來記錄交易。他們可以在自己的塊鏈上運行,或者使用一個現有的平台。涉及加密資產的交易須遵守與一般資產相同的稅收規則。稅務處理將取決於應稅主體如何獲得、持有和處置資產。
2.2 加密資產徵稅方式
2.2.1 個人所得稅
當用加密幣購买個人生活和娛樂用品時,由於購买加密幣的目的是“個人使用或消費”而不是投資或獲利,這些加密幣更有可能被認定爲“個人使用資產”。由於涉及的金額較小,使用加密貨幣的人無需爲其產生的資本利得或虧損進行稅務申報。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加密資產不屬於資本利得稅(CGT)的納稅範疇,因爲它們被認爲是個人使用資產,繳納個人所得稅。
2.2.2 資本利得稅
如果自然人或實體以盈利爲目的买賣加密貨幣,那么該納稅主體可能被歸類爲投資者,需繳納資本利得稅。同時也需要記錄加密貨幣的交易。具體包括以下情況:交易、互換或交換加密貨幣(包括用一種加密貨幣交換另一種加密貨幣)、出售、捐贈或贈送加密貨幣、將加密貨幣兌換爲常規(法定)貨幣,如澳元、使用加密貨幣購买商品或服務。
用於投資的加密貨幣如果盈利則需要交稅,且不能通過以個人使用爲由獲得稅務豁免。其中盈利與否,取決於出售、交易等的交易所得是否大於成本。如果投資虧本,則投資者可以用這一損失來抵扣未來的盈利,但不能用來抵扣投資者個人的其他收入。如果投資者所持的投資加密貨幣達到一年及以上,出售這一加密貨幣時可能可以獲得資本利得相關的稅務優惠。
2.3.3 營業稅
如果某組織正在开發和銷售加密貨幣,或者以組織及企業的運營模式進行加密貨幣的买賣,並且持有加密貨幣的時間較短,同時僱傭員工監視加密貨幣的價格波動,那么可能需將交易加密貨幣所得的淨利潤將作爲生意收入而進行納稅。持有的加密貨幣將被認定爲存貨,其期初和期末的差額也納入應稅收入計算中。
2.2.4 福利稅
如果僱員希望僱主使用加密貨幣支付工資,通常會產生兩種情況:如果該僱員與僱主有“工資犧牲協議”(Salary Sacrifice Package),那么支付加密貨幣會被視爲是一種福利,而根據福利稅的相關法律僱主會被徵收福利稅;如果該僱員與僱主沒有“工資犧牲協議”,那么該收入會被認定爲工資收入,而且僱主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價值與相符合的澳元相等。
2.3 加密稅的歷史沿革
2017年7月1日之前,澳大利亞政府對加密貨幣貼上“雙重徵稅”的標籤,即任何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支付的人都實際支付了兩次商品及服務稅(GST):一次是在購买加密貨幣時;另一次是在使用加密貨幣進行商品及服務交換時。自2017年7月1日起,买賣加密貨幣無需繳納GST,待遇與其他金融產品保持一致(但並非認可比特幣爲貨幣)。
澳大利亞政府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歷來採取最小幹預的方法。然而,財政部長Josh Frydenberg在2021年12月提示將對該行業改革,宣布莫裏森政府將對該行業做出25年來最大的改革。同年,澳大利亞政府起草了針對監管加密貨幣的改革意見,就制定數字資產許可和監管制度的方法徵求行業意見,並對加密貨幣和金融技術部門進行了一系列審查,每項審查都提出了圍繞加密貨幣和支付的擴大和澄清的監管制度建議。
2022年3月,澳大利亞財政部發布了一份關於加密資產二級服務提供商(crypto asset secondary service providers,CASSPrs)擬議監管框架的咨詢文件,爲解決加密資產服務的細微差別提供了定制應用的空間。同年,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也發布其2022-2026年的執法計劃,強調加密資產是監管機構的重點。
2023年,澳大利亞參議院經濟立法委員會正式對參議員安德魯·布拉格(Andrew Bragg)提出的《2023年數字資產(市場監管)法案》進行了權衡。該法案旨在實施數字資產許可制度,並爲澳大利亞央行數字貨幣(CBDC)的流通制定報告要求。該法案還對數字資產、數字資產交易所和穩定幣提供了明確的定義,以及做出了數字資產交易所授權要求、數字資產托管授權要求、穩定幣發行授權要求和澳大利亞CBDC服務商的披露要求。該法案計劃在獲得批准之日起的六個月期限結束後的第二天开始生效。法案顯示,對加密資產的監管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資產是否被視爲金融產品。如果資產是金融產品,則受《公司法》和證券投資委員會法案》(ASIC法)的監管。如果該資產不是金融產品,則受《競爭和消費者法》(CC法)監管。加密資產是否被視爲金融產品取決於資產的用途,如《公司法》第763A條所定義。
最終,該法案遭到了澳大利亞參議院經濟立法委員會的反對,委員會建議政府繼續就澳大利亞制定適合用途的數字資產監管問題與業界進行磋商。該委員會表示,該法案缺乏細節和確定性,並且與政府的做法不一致。該法案“不符合國際制度”,並引起“對監管套利和對該行業不利後果的真正擔憂”。目前,針對加密貨幣的相關法案仍在討論之中。
3 前沿:澳大利亞新數字法案正徵求意見
前日,澳大利亞助理財長斯蒂芬·瓊斯(Stephen Jones)在澳大利亞金融評論加密峰會期間公布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擬議的數字法案《監管數字資產平台(Regulating Digital Asset Platforms)》,該提案計劃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獲得金融服務許可證。瓊斯接着概述了財政部針對數字資產平台的建議:這些平台將被要求持有澳大利亞金融服務許可證,有義務公平、誠實地行事,提供爭議解決程序,滿足償付能力和現金儲備要求,並保存財務記錄。此外,加密貨幣交易所和其他數字資產平台將有義務監督和幹預市場不當行爲。
擬議的數字法案政府將重點關注交易所,讓它們遵守現有的金融服務法,而非監管單個代幣或加密貨幣。具體而言,持有總額超過500萬美元或任何個人用戶超過1,500美元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將被要求獲得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頒發的澳大利亞金融服務許可證(AFSL)。這些法規將迫使交易所遵守嚴格的標准,包括透明和公平地提供服務、管理利益衝突、披露信息、提交財務報告以及滿足償付能力和現金儲備要求。此外,還將執行資產托管規則,以加強該行業內的消費者保護。
由於該數字法案被參議院經濟立法委員會駁回,澳大利亞政府延續了面向公衆與行業的磋商咨詢至12月1日,擬議立法的徵求意見稿將於2024年發布。一旦規則生效,加密貨幣交易所將有12個月的過渡期來適應新的監管框架。
總體而言,澳大利亞加密資產徵稅正處在一個不斷演化的階段,加密資產正面臨逐步收緊的政策監管,澳大利亞利益相關各方也在進行數字資產如何進行監管的博弈,長期來看,這將給給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战。在此過程中,投資者應密切關注澳大利亞的相關稅收政策,並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制定合理的納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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