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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貢酒又陷“假年份酒”風波 律師:只是營銷手段,要認定“虛假宣傳”很難舉證

每經記者:張寶蓮 每經編輯:梁梟

近日,古井貢酒(000596.SZ,股價268.75元,市值1420.61億元)再次因爲“假年份酒”陷入輿論風波。公司核心產品“年份原漿”系列中,“古5”“古8”“古20”被認爲涉嫌虛假宣傳——其所標注的數字與年份無關,僅僅是數字,並非代指8年、20年的年份酒。

11月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消費者身份詢問古井貢酒官方旗艦店客服,客服表示:“‘年份原漿’不屬於年份酒。‘年份原漿’是古井貢酒特有的商標、產品名稱。”

北京中銀(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瑤通過微信告訴記者,(古井貢酒)這樣賣酒不能算虛假宣傳,主要就是因爲‘年份原漿’沒有特殊含義,只是一個營銷概念。後面的數字也只是商標,沒有宣傳商標中的數字就代表年份。

實際上,圍繞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引發的爭議早已有之。2009年12月,古井貢酒申請“年份原漿”商標,直到2016年12月才通過核准。2017年、2019年,劍南春、五糧液分別提出“年份原漿”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但終審均敗訴。

古井貢酒董祕辦相關工作人員通過電話告訴記者,他們一直在關注此事,將通過郵件回復採訪函。

律師:舉證“年份原漿”誘導消費者很難

圍繞古井貢酒的最大爭議就在於其核心系列產品“年份原漿”是否涉嫌欺騙消費者。有觀點認爲,系列酒“古5”“古8”“古20”在營銷時,其中的數字容易使人誤解爲年份酒。事實上,記者從古井貢酒官方客服處了解到,數字與年份無關,“年份原漿”也並非年份酒。

從官網產品定價來看,數字越大,單瓶酒的價格越高。2023年上半年,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系列營業收入佔比接近80%,毛利率85.15%。

既然不是年份酒,爲何產品名稱叫做“年份原漿”?既然白酒是越陳越香,在產品中加入數字,是否會讓消費者合理聯想至酒的年份?

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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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瑤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古井貢酒沒有宣傳商標中的數字就代表年份。如果一個人不喝酒,對酒不了解,這種營銷手段可能是會誤導,但是判斷它是不是有欺騙性,也要從公衆的普遍認知水平及認知能力出發。主觀判斷的東西沒有標准,個別消費者也不能代表公衆,要舉證很難。

記者了解到,古井貢酒旗下的黃鶴樓生態原漿系列酒也運用了此套方法。該系列包括黃鶴樓·生態原漿12、黃鶴樓·生態原漿15、黃鶴樓·生態原漿20,數字越大,代表酒的價格越貴,品質越好。黃鶴樓酒類旗艦店的官方客服告訴記者,黃鶴樓·生態原漿20只是品名,並沒有20年的老酒,其勾兌的爲5年以上的基酒。

訴爭商標無效,劍南春、五糧液皆敗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早在2017年,對於“年份原漿”商標權的爭議就已出現。

2016年12月28日,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准通過。王瑤向記者提供的兩份終審判決書顯示,2017年3月8日,劍南春針對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但最終未被支持,隨後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五糧液也因注冊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1118號行政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但劍南春、五糧液均終審敗訴。

劍南春認爲,“年份原漿”已經成爲酒類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缺乏作爲商標應有的顯著性與識別性;古井貢酒在使用訴爭商標的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的情形,帶有欺騙性,會造成相關公衆對商品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年份原漿”一詞爲酒行業經營者用於描述商品特點的常用詞匯,古井貢酒具有壟斷行業公共資源的主觀意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古井貢酒獨佔“年份原漿”商標會擾亂酒類行業市場競爭秩序。五糧液也認爲,目前衆多酒行業經營者在訴爭商品描述或名稱中大量使用“年份原漿”一詞,古井貢公司明知該情況仍企圖壟斷行業公共資源,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秩序。

而古井貢酒方面則提供了證據,證明其推廣宣傳“年份原漿”所支付的廣告宣傳費用以及取得的成果,以及“年份原漿”商標所獲榮譽、貴州茅台酒廠年份原漿侵權致歉函等,證明其擁有“年份原漿”的正當性。

法院在終審判決書中提及:“現有證據表明‘原漿’不是釀酒專業術語,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級,其僅是一個營銷概念的創新。‘年份原漿’並非國家標准‘白酒工業術語’中確定的基本術語及定義……通過古井貢酒的較長時期的實際使用,‘年份原漿’已具備了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獲得了商標的顯著特徵。”

對於劍南春提出的“帶有欺騙性”,終審法院也未予認可。終審法院指出,“帶有欺騙性”“容易產生誤認”是指訴爭商標標志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特點不符,容易使公衆對商品或服務的特點產生錯誤認識。判斷相關標志是否“帶有欺騙性”及“容易產生誤認”,應當從社會公衆的普遍認知水平及認知能力出發,結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進行界定。法院認爲,“年份原漿”本身無特殊含義,其作爲商標使用在核定酒類商品上,一般不會導致公衆對相關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

王瑤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知識產權不是合同糾紛,不能約定管轄。這意味着,終審後,關於“年份原漿”的商標權糾紛在判決中已經塵埃落定。但在輿論場上,古井貢酒商標引發的風波還在持續。

11月7日,記者也向古井貢酒董祕辦發去採訪函,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回復。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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