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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無還”的虛擬幣,別無他法?

中國有句古話叫做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這樣簡單的道理在虛擬貨幣“借貸”領域卻似乎不靈了,就在幾天前,江西南昌某基層法院在其公衆號上發布了一條名爲“出借虛擬貨幣要求返還,法院:不屬於民事訴訟受理範圍”的推送,文章以案說法,闡明人民法院不受理相關訴訟的原因。颯姐團隊當然不贊同“欠債不還”的論斷,但在虛擬貨幣“借貸”糾紛案子上,原告很可能找錯了訴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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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何人民法院不受理虛擬貨幣“借貸”糾紛?

該江西省南昌市某基層法院在其官方公衆號上介紹了這樣一起案例,原告訴稱,2021年4月,被告以炒USDT爲由向其借款並承諾六個月之內保證還清原告的借款。而後原告將55萬元人民幣兌換成8萬余枚USDT向被告提供借款,但約定時間過後,被告未按照約定還款,原告遂向法院以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該法院審理認爲,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應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原告直接向被告支付USDT,後因炒幣行爲引起本案訴訟。根據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6部門共同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本案中原告起訴時未能證明本案涉及USDT是依法公开發行的貨幣,故不具有法償性。由此引發的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該案一審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原告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基層法院的做法在全國範圍內均有先例,相關案件不勝枚舉,著名的如已經見於公开報道的孟某與邰某某糾紛案(詳見(2020)陝01民終11210號民事裁定書),這類裁定的理由基本一致,大致可以概括爲:

1. 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虛擬貨幣不是公开發行的貨幣,不具有法償性,由此引發的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2. 根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3. 根據《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地位,不具有法償性,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开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等均屬非法金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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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么有的案件法院判令返還虛擬貨幣?

一直關注虛擬貨幣法律問題的朋友一定會舉出反例,在部分判決中原告確實勝訴了且拿回了虛擬貨幣,難道這就是傳說中的“同案不同判”?並由此還在網上批判一番。如在徐某某與陳某某返還原物糾紛案中(詳見(2019)贛0922民初1113號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便判令被告返還涉案虛擬貨幣。難道這個案子判錯嗎?答案當然是沒有,實際上,無論是之前認定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人民法院對相關借貸糾紛不與受理的案例還是贛州的這起判令返還虛擬貨幣的案例,人民法院的處理結果均公證合理。之所以出現兩個大相徑庭的結果,細心的話就會發現——兩者的訴訟理由並不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其案由是大體上均是“民間借貸”糾紛,而贛州案件的案由則是“返還原物糾紛”,兩者請求權基礎差別巨大,故出現了完全不同的結果。

03

虛擬貨幣“民間借貸”糾紛與“返還原物”糾紛有何不同?

這兩個案由最大的區別在於對虛擬貨幣性質的判定存在差異。倘若認爲返還虛擬貨幣這一訴請屬於民間借貸糾紛,直白一點說,這類糾紛是因借錢引發的,虛擬貨幣的性質就是“貨幣”,如果是貨幣,自然可以要求以所借的虛擬貨幣種類還款,也可以要求按照相應的兌換比率,以人民幣或者其他種類的虛擬貨幣還款。但前文颯姐團隊已經提到,《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文件已經明確提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既然如此,法院當然不會受理虛擬貨幣“借貸”引發的民事糾紛。

但“返還原物”這一案由則不同。《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文件雖然否定了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但並未否定其“商品”或“網絡虛擬財產”之屬性。持有、個人之間交換虛擬貨幣的行爲並不具有違法性。贛州的判決明確指出“雙反當事人之間就虛擬貨幣的借用不違反法律規定,出借人向借用人出借虛擬貨幣後,借用人應當按照雙方約定期限歸還所借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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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利用“返還原物”而非“欠債還錢”來處理比特幣借貸糾紛確實是一條可行之路,但實際操作層面問題卻極爲復雜。

首要考量因素莫過於物與貨幣概念的差異所帶來的風險承擔問題。倘若將虛擬貨幣認定爲貨幣(當然這種情況在我國並不現實),那么原告便可避免虛擬貨幣在訴訟期間貶值引發的風險。舉例而言,原告以55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兌換某種虛擬貨幣並貸給被告,結果一年內該種虛擬貨幣幣值下跌99%,此種情況下原告仍可主張被告需按照貸款時該種虛擬貨幣與人民幣的兌換價格返還55萬元人民幣,但如果認定虛擬貨幣是商品,判令返還原物,那么原告僅可主張被告返還原物——即虛擬貨幣,在此種虛擬貨幣幣值下跌99%的情況下,原告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失。

其次,返還原物請求權是否適用於虛擬貨幣依然存疑,必須承認部分法院不認可虛擬貨幣“借貸”屬於返還原物糾紛也情有可原。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該條就是“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法理基礎。倘若要啓動該條,就必須論證虛擬貨幣屬於動產,然而這一步卻並不容易。動產的上位概念是“物”,然而“物必有體”可謂是民法長期以來的共識。如果突破物必有體的限制,將虛擬貨幣解釋成物,恐怕還需很長時間的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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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借無還”的虛擬幣,別無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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