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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利用虛擬貨幣非法买賣外匯案例,趙東團隊系首個案例

吳說獲悉,最高檢、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 8 件懲治涉外匯違法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表示,此次發布的案例主要針對跨境對敲型非法买賣外匯案件。針對典型案例中出現了利用虛擬貨幣爲媒介开展非法买賣外匯的案件,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指出,在我國,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負責人指出,越來越多的非法买賣外匯犯罪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兌換實施。在辦案中發現,以虛擬貨幣爲交易媒介間接實現外匯與人民幣的貨幣價值轉換,系非法买賣外匯行爲鏈條上的重要環節,應予依法懲治。對涉虛擬貨幣交易相關犯罪事實進行引導取證、審查判斷,需要熟悉虛擬貨幣交易相關技術特徵,以利於辦案質效。

最高檢選取了兩個案例。第一個爲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將尤某、趙某等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部分的事實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起訴。檢察機關梳理出趙某團夥聊天記錄中與外幣兌換相關的成交記錄309筆,共計人民幣4385萬余元。趙某團夥已形成了長期持續的固定模式:在國外收取外幣迪拉姆,將人民幣轉入對方指定的國內收款方账戶,之後用迪拉姆購入泰達幣,再出售泰達幣取得人民幣。上述行爲表面上是买進、賣出虛擬貨幣的行爲,但實質上利用泰達幣爲媒介實現了外幣和人民幣之間的貨幣價值轉換,屬於非法买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萬元;判處尤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三十萬元;判處趙某鵬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判處周某凱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判處史某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至二萬五千元不等。宣判後,肖某、尤某、趙某、趙某鵬提出上訴。同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西湖區檢察院在審查提取的手機聊天記錄時發現,趙某團夥還存在利用虛擬貨幣提供外匯兌換服務的證據,涉嫌非法买賣外匯犯罪。爲查清該部分事實,檢察機關梳理出趙某團夥聊天記錄中與外幣兌換相關的成交記錄309筆,發現每筆記錄中均有交易成功的確認單,包含國內收款账戶、交易時間、交易總額、买入匯率等信息,共計人民幣4385萬余元。爲進一步驗證上述交易記錄真實性,檢察機關通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和自行偵查,重點補充了以下證據:(1)調取15筆成交記錄中涉及的國內銀行账戶交易明細,銀行交易明細在數額、時間上均能夠與聊天記錄中交易的數據相互印證。(2)對15筆交易中的收款人制作詢問筆錄,證實15筆收款記錄均爲境外人士所支付的外貿相關費用。(3)對趙某及其團夥成員進行訊問,各犯罪嫌疑人均承認趙某等人在迪拜收進迪拉姆現金,向對方提供的國內账戶支付人民幣,並用迪拉姆买進泰達幣,同時讓國內團夥將泰達幣非法賣出換回人民幣的事實。(4)對扣押的電腦、手機等電子數據載體开展針對性勘驗,確定了由犯罪團夥控制的虛擬貨幣錢包地址,再對虛擬貨幣錢包的交易記錄與銀行账戶流水進行比對,查明了趙某犯罪團夥“外幣—虛擬貨幣—人民幣”的資金流轉鏈路。2022年2月11日,西湖區檢察院以肖某、尤某、趙某等人構成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並追加了趙某、趙某鵬、周某凱非法买賣外匯的犯罪事實。

最高檢指出,以虛擬貨幣爲媒介,實現人民幣與外匯兌換的行爲,構成非法經營罪。行爲人以虛擬貨幣爲媒介,通過提供跨境兌換及支付服務賺取匯率差盈利,系利用虛擬貨幣的特殊屬性繞开國家外匯監管,通過“外匯—虛擬貨幣—人民幣”的兌換實現外匯和人民幣的價值轉換,屬於變相买賣外匯,應當依法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個案例中,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陳某國(另案處理)、郭某釗等人搭建“TW711平台”、“火速平台”等網站,以虛擬貨幣泰達幣爲媒介,爲客戶提供外幣與人民幣的匯兌服務。換匯客戶在上述網站儲值、代付等業務板塊下單後,向網站指定的境外账戶支付外幣。網站以上述外幣在境外購买泰達幣後,由範某玭通過非法渠道賣出取得人民幣,再按照約定匯率向客戶指定的境內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戶支付相應數量的人民幣,從中賺取匯率差及服務費。上述網站非法兌換人民幣2.2億余元。其中,範某玭通過操作詹某祥、梁某鑽等人提供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账戶及人民幣銀行账戶,從陳某國處接收泰達幣600余萬個,兌換人民幣40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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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最高檢發布利用虛擬貨幣非法买賣外匯案例,趙東團隊系首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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