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劉揚律師
現在的官v爲了點擊量也是拼了。
案件情況大家都知道了,一年前案例剛出來的時候,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分析爲什么不應當認定爲非法經營罪,又一起!买賣虛擬數字貨幣等於买賣外匯?我沒想到這個案件能被廣東高院作爲案例宣發,更沒想到最高法的相關公號也在轉發。
是不是外匯,應當由權威機關予以認定,我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本案屬地也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梅州市支局,這在我之前的文章中提過的,難道一個縣級基層院的法官就能“首創”認定虛擬數字貨幣屬於外匯?這起案件的判決難道不是負面案例嗎?
好!既然法官虛擬數字貨幣是外匯,賣幣的陳某,保鏢李某都被判了刑,請問拿着現金去买幣的人呢?他就不是买賣外匯嗎?這才是本案最大的BUG。
案例的作用之一,是給人們生活以指引。通過這個案例,我們不難得出結論,賣幣不行,买幣沒事!請問是這樣嗎?
附:非法买賣外匯類的非法經營案件,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回函長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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