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失蹤人員回歸
言歸正傳。前一段時間,有位投資虛擬貨幣的客戶加了我們微信,向我們咨詢一個問題,這個問題還挺具有代表性,好多玩幣的朋友應該都遇到過,就是場外交易利益受損,這位客戶跟其他的場外交易還稍微有些不同,下面我就來跟你們講講,這位客戶遇到了什么問題。
來咨詢我們的這位客戶,我們就稱呼他爲甲,甲想跟一個他認識了一段時間的一位朋友購买U,我們就稱呼甲的這位朋友爲乙。他們之間的交易模式是先由甲向乙轉账,相當於甲向乙下訂單,告訴他我要訂購多少U。乙在收到甲的轉账之後再去收U,收到足額的U之後再轉給甲,這個交易便完成了。
這種交易模式很常見,也有一部分玩家是以這種方式購买USDT泰達幣(以下簡稱U)的,但是在我們這位甲與乙的交易過程中出現了一個什么問題呢,就是在甲給乙轉账之後,乙並沒有在約定得時間內向甲轉U。甲見乙沒有在約定時間到達時給自己轉U,就問乙是怎么回事,乙回答账戶被凍結,U轉不出來。就這樣陸陸續續過了兩個月時間,乙給甲得答復始終都是账戶被凍結,還沒有解凍,等解凍後就會給甲。直至今年十月份,甲問乙,乙得回復還是账戶被凍結當中。甲一見這么拖下去也不是回事,就憤而報警。
甲在報警的時候准備的也是很充分,雙方的聊天記錄、轉账記錄都打印出來一並帶着去報警了。警方受理了甲的報警,進行了相應的偵察。在偵察過後,警方告訴甲,他所報警陳述的事情是真的,但是對方不構成詐騙罪,建議我們這位客戶甲通過民事途徑來解決問題。
02、涉幣糾紛,是刑事還是民事?
那么問題就來了,這位甲的遭遇,到底是個刑事案件還是如警察所說是個民事案件呢?
從我目前所得知的情況來看,甲所遭遇的這個事情應該以刑事案件來處理,但是警察爲什么說不構成詐騙罪呢,我估計警方就是從“94公告”等文件角度考慮,否定了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既然虛擬貨幣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產,那么這種涉及財產權益的罪名肯定也與乙無關了。但是這位甲在與我們交談的時候也沒有說清楚具體的警方不予立案理由,是因爲他們認爲虛擬貨幣不具有財產屬性而不予立案,還是乙因爲沒有詐騙行爲而不予立案。不具有財產屬性剛才我已經說了(但是不排除有些地區公安機關逐漸認可涉及財產類刑事案件中認可虛擬貨幣的虛擬財產屬性),那么不具有詐騙行爲可能存在幾種情況呢?比如說乙在拿到錢之後確實去向他人收購U了,而且乙的账戶也確實被凍結了,只不過在解凍之後乙動了歪心思,把本來應該轉給甲的虛擬貨幣自己用掉了或者轉手賣給他人,這都不屬於詐騙。
所以,回到這篇文章的主題,向對方購买虛擬貨幣,對方不交付的話,既有可能是刑事案件,也有可能是民事案件。我這句話說了等於沒說一樣對吧?這個要區分不同情況來對待,如果案發地的公安機關不認可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抑或是行爲時候產生了佔有目的,或者是因爲其自身意外的原因致使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的話,那這都不屬於刑事詐騙的管轄範圍,我們只能通過民事途徑去解決問題了。
那么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問題也存在一個各地法院對於虛擬貨幣的交易存在不同的看法,至於怎么個不同看法,請移步我們律師其他大神所寫的《借給別人比特幣虛擬貨幣,可以起訴嗎?》這篇文章去仔細研究一下,雖然這篇文章的題目是“借”,但其實質內容與交易無差。
03、曼昆律師建議
文章最後,還想跟大家說一句,涉及到這種可左可右的情況的時候,單憑借唯一方式解決問題是一個挺難搞的事情。最近接了一個案子,案子的被告涉嫌侵佔罪,由於侵佔罪是“親告罪”,也就是當事人自己不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話,這個案子公安機關等刑事偵查機關是不會主動偵查的。案子起訴至法院之後,法院第一次審查認爲我沒有提供他們法院具有管轄權的證據,不予立案。於是我把起訴狀、證據目錄改過之後,提醒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法院駁回我起訴的理由給我看的都氣的我笑出來了,“不同意立案,建議通過民事訴訟處理”。看明白法院是什么意思了嗎?這理由就是,嚴格來說這是個刑事案件,我應該立案管轄,但是你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相應問題,所以,我就不給你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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