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的法律屬性
直播中,肖颯表示,比特幣歸屬於數據還是財產,在法律層面存在爭議。
據其介紹,目前圍繞比特幣的法律屬性,理論界與實務界的認識主要有兩派觀點:一是虛擬財產的否定論,認爲虛擬財產只是一種網絡空間中的虛擬數字信息,僅能構成數據,但質疑其在現實世界中是否構成財產;二是虛擬財產的肯定論,即認可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
肖颯指出,從刑法的角度來看,會認爲比特幣是一種財產性的權利,或者說直接認爲它是一種財產。在我國部分地區,USDT以及部分主流虛擬貨幣,可能會被當作數據進行判定。所以,盜竊他人的比特幣或其他虛擬貨幣,不一定會按照盜竊罪處理,而是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進行處罰。
Web3時代,AI、區塊鏈等技術發展迅速,與之相關的創新應用應運而生,虛擬財產相關犯罪的情形也將日漸復雜。肖颯表示,隨着相關案件的增多,以及實務與理論“雙管齊下”的探索,對虛擬財產相關犯罪的應對將日益完備。另外,創業過程中,尤其創業初期,要對法律有所敬畏和了解,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有長臂管轄的傾向,無論在何地創業要合法合規經營。
警惕NFT產業“李逵”變“李鬼”
在直播中,肖颯團隊骨幹成員袁承鵬還提及了2022年國內首例NFT涉刑案例——某平台採取三層“人傳人”組織架構,“寄售”數字藝術品,誘引大量年輕群體投資。
袁承鵬分析稱,這是一起打着數字藏品一級發售和二級寄售的傳銷行爲,手法嫺熟,始作俑者擅長利用各種新鮮事物作爲傳銷的“標的物”,也就是擊鼓傳花中的“花”。與之前的大型金字塔結構傳銷組織不同,如今的傳銷組織可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設計出組織自我分裂機制,可以理解爲理發店的加盟模式,即老師傅帶徒弟,徒弟羽翼豐滿後,單飛开新店,老師傅從中佔少量股份,徒弟又帶徒弟,子子孫孫無窮盡也。
袁承鵬解釋稱,平台老板誤以爲這種不斷开盤的模式便能擺脫刑法的處罰,但事實上,根據《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後,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後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爲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因此傳銷組織的自作聰明並沒有逃脫司法機關的法網,仍然會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
此外,這些平台老板們甚至給“NFT Mint”的用戶講解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的構成要件,但他們歪曲了對三層(級)的理解——包括本數。平台老板沒有把本數計算在內,所以仍然跑不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制裁。
直播過程中,袁承鵬還介紹了數字經濟時代十大高發類詐騙案件,包括刷單返利類詐騙、虛假網絡投資理財類詐騙、虛假網絡貸款類詐騙、冒充電商物流客服類詐騙、冒充公檢法類詐騙、虛假徵信類詐騙、虛假購物/服務類詐騙、冒充領導/熟人類詐騙、網絡遊戲產品虛假交易類詐騙、婚禮/交友類詐騙。其介紹稱,這些詐騙方式或披着數字金融、Web3等新興科技的外衣,但套路本質是一樣的,注意問題的關鍵點,可以進行有效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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