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律師事務所 Troutman Pepper 合夥人
原文編譯:Mary Liu,比推 BitpushNews
加密貨幣已經「不合規」了,尤其是其「商業模式」,至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主席 Gary Gensler 這樣認爲。
由於這種觀點在美國負責證券監管的機構中普遍存在,因此涉及加密的執法行動達到歷史最高水平也不足爲奇。
在短短幾年內,我們目睹了所謂不受監管的「狂野西部」變成了 SEC 的「靶心」,除 SEC 外,商品和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和司法部 (DOJ) 也經常來「補刀」。
毫無疑問,這些監管機構並沒有隱藏祕密,至少在他們對執法工作的興趣方面是這樣。
他們已採取措施,包括追查他們眼中認爲的可能誤導投資者或非法推廣加密貨幣的頭部參與者。這些執法行動引起了主流媒體的關注,其中一些行動通過數百萬美元的和解解決。
然而,這些執法行動中最令人驚訝的方面是它們是如何執行任務的。人們可能會期待新一波旨在監管加密貨幣和其他數字資產的立法,但你錯了,執法行動告訴人們他們仍然故步自封,這些行動所依據的法律在某些案例下已有 90 年歷史。
隨着監管機構依靠對現有法律的牽強解釋加大執法力度,出現了兩個問題:1、SEC 的下一步目標是什么?2、過時的證券法加密貨幣行業,哪個會被首先淘汰?
下一步目標是什么?加密錢包
在密切觀察監管機構的行動後,我們預計,加密錢包和某些數字資產交易將成爲下一個目標。
根據之前的聯邦執法行動以及這些機構在通知中發出的信號,我們預計數字資產執法將以兩種方式开展:1934 年《證券交易法》(「交易法」)可能被解釋爲涵蓋對加密錢包的監管,作爲受反洗錢和了解你的客戶法(AML/KYC)約束的經紀商和傳統金融機構,混合器等工具將面臨數字資產領域合規性的挑战。
我們預測 SEC 的下一個監管領域涉及對作爲經紀商的加密錢包的監管。
這一概念首先由 SEC 在其向 Coinbase 發出的 Wells 通知中提出,該通知是在起訴加密貨幣交易所之前發出的。在通知中提出、並在訴訟中反復提起的其他指控和文字中,SEC 指控 Coinbase Wallet(一款爲用戶提供數字資產自我托管服務的產品)作爲未注冊經紀人運營,違反了《交易法》。
在回應 Wells 通知時,Coinbase 辯稱,其錢包產品只不過是軟件,並且不執行經紀活動慣用的任何傳統功能。特別是,《交易法》將「經紀商」定義爲「從事爲他人進行證券交易業務的任何平台」。
Coinbase 的理由是,錢包只能用來與二級市場交易進行接口,而從 Coinbase 的角度來看,這些二級市場交易不涉及投資合約,因此它們不是證券。Coinbase 進一步辯稱,之前每次使用「錢包互換」功能時都會收取 1% 的費用(現在已取消),但這並不能改變 SEC 的分析。
SEC 並不相信。該機構起訴了 Coinbase 和幣安,指控這兩家公司的錢包服務以未注冊的經紀自營商身份運營。
TradFi 交易
我們預測,SEC 執法範圍擴大的第二個領域是加強對從事數字資產交易的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隨着人們對新加密工具和服務的日益關注,我們預計設計、實施和維護合規系統以遵守 AML/KYC 法律將爲這些機構帶來巨大挑战,因此,它將很快成爲監管機構的目標。
特別是,在數字資產領域執行 AML/KYC 法律將要求這些機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其無法控制的信息。以擬議的標記交易的內部政策爲例,其中超過 10% 的價值可以追溯到資產被盜的收益。
實際上,能夠進行此類標記的合規計劃將需要第三方的合作,這遠遠超出了加密貨幣內外大多數公司的能力。
首先,無論是政府實體還是私人調查機構,必須了解盜竊行爲,並且必須追蹤和識別所涉及的錢包 / 代幣。然後必須創建一個存儲庫來維護該信息。在某種程度上,需要多個此類存儲庫來跟蹤與許多盜竊和黑客行爲相關的貨幣流動,這種擴散只會使問題的解決成本更高。最後,一旦公司想要篩查非法和有問題的交易,它就必須針對每筆交易篩查數據,標記有問題的交易。
除了最後一步之外的每一步,金融機構都必須依靠其他人的工作來產生有助於推動合規計劃的投入。這種去中心化使得合規成本高昂,無論是時間還是金錢。
執法範圍快速擴大
加密執法的範圍正在迅速擴大,已經讓一些參與者开始思考下一步。
Coinbase 首席執行官 Brian Armstrong 在倫敦金融科技周期間表示,由於缺乏「監管清晰度」,「任何方向都可以考慮,包括離开美國或任何必要的事情。」不難想象,大多數加密市場參與者都同意 Armstrong 的說法,「我們只是想要一本明確的規則手冊。」
但是,負責監管的各個聯邦機構並沒有制定一套明確的規則來監管加密貨幣領域,而是依賴於對數十年前的法律條款,而這些法律在其成立之初,他們不可能考慮的到數字資產所依賴的技術。
在某些方面,它引出了一個問題:加密市場參與者是否真的將其商業模式設爲「不合規」,或者說不合規的出現僅僅是監管混亂的副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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