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的工資爲虛擬貨幣 法院怎么判?(幣圈打工人系列法律研究1)
根據邵律師近年來接到的幣圈小白或者職場新人的法律咨詢來看,他們對於Web3行業的工作機會,往往有着比較復雜的情緒。這種情緒該怎么形容呢?害怕,恐懼,期待,憧憬,無奈,茫然……總之各種類型的都有。
他們似乎隱隱的覺得自己所在公司從事的業務好像國家不允許?但又覺得,領導都說了,他們所做的事都是合法合規的,所以就在繼續打工or立馬離職之間瘋狂掙扎,爲了消解這種對未知的恐懼,他們選擇了咨詢律師。
並非所有的Web3工作崗位都是月入四五萬甚至更高的收入,一些普通的運營、客服、或者助理崗可能也就幾千元的收入,這和傳統行業沒什么差別。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幣圈打工人都在“富貴險中求”。
在每次咨詢的尾聲,法律問題解答完之後,我也會給到他們一些關於職場規劃或者職業發展上的建議,以及也會問如果公司的業務確實有風險,會不會考慮離職?大部分答案都是:“我再觀望觀望,等發現不對勁再撤!”。OK,總歸知道了可能的風險點,就不會再盲目害怕了,這樣就挺好。
本系列文章將以幣圈打工人所關心的問題爲主題,進行不定期更新。
今天就來聊聊所有打工人都關心的工資問題。
文 | 邵詩巍律師
01
工資發token,似乎也沒毛病?
都衝浪Web3了,工資以虛擬貨幣的形式發放似乎也很正常。當然,不是所有Web3公司都僅向員工發放虛擬貨幣。有些是發放人民幣,有些是發放主流穩定幣USDT,有些是發放項目代幣,也有的是可以讓員工自行選擇收入的發放類型,並且可以人民幣+虛擬幣的組合形式發放。
那么上述這些工資發放的形式合法嗎?
根據下述規定可看出,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的行爲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爲無效。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法律關系是有效還是無效,是法律人關心的問題,但對於公司和員工來說,他們並不關心發放/收到虛擬貨幣是不是無效,只會關心自己是不是欠對方錢、能不能拿到錢,畢竟對幣圈人來說,幣就等同於錢了。
所以在實踐當中,雙方約定以虛擬貨幣作爲工資發放方式,會產生哪些勞動仲裁類糾紛?法院又是如何判決的呢?
02
常見糾紛類型
1、雙方約定發放USDT,雙方對於工資有無發放有爭議,法院如何判?
法院認定公司在某月應向勞動者合計支付工資3萬,勞動者僅認可收到了1萬元人民幣,公司說另外2萬是發放的虛擬貨幣,但勞動者不認可收到的虛擬幣的性質是工資,於是法院判決公司仍需向員工補發2萬。
法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子鏈公司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有違法律規定,且張迎春明確否認上述款項系支付工資,故本院對原子鏈公司的主張不予採信1。
2、公司承諾會給員工發放代幣獎勵,但沒有給,怎么辦?
公司向員工小曹承諾發放IOB代幣3萬個,折合人民幣60萬。但實際未給付。小曹一紙訴狀起訴公司要求公司支付代幣折價款60萬。但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觀點:
從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看,原告法定代表人確實向被告承諾給付員工們代幣作爲獎勵,但對於代幣在符合什么條件時可以兌現卻未作說明。從被告的證據看,原告雖向其他離職員工支付了代幣,但實際並未予以折價兌現。況且代幣系虛擬貨幣,其價值存在不確定性,表格中載明的代幣價值,充其量也只是當時的估值。被告要求原告支付IOB代幣折價款的請求沒有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2。
3、拖欠工資能否訴請補發虛擬貨幣?
不能。
這個應該很好理解,工資應當以法幣支付,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如果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存在,即使根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交易習慣,一直都是公司發U員工收U且雙方也並無異議,在起訴的時候,員工只能訴請主張人民幣,同樣,公司也不能主張以虛擬貨幣向員工支付3。
03
邵律師提示
以上案例及判決結果也僅供參考,仍然不能完全類推適用。原因有以下幾點:
雖然實踐中此類糾紛很常見,但員工基於一些現實層面的原因(例如管問題,例如擔心自身涉刑風險等),起訴到法院且有公开判決披露出來的並不多,能被我們看到的,只能代表該法院或者該審理法官的觀點,沒有足夠的數據支撐,就不具有普適性;
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每個個案的事實都存在不同點;
虛擬貨幣相關規定僅散見於各種通知、公告當中,並沒有明確的立法層面的規定,所以涉虛擬貨幣類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律適用存在空白;
即使是普通的勞動爭議案件,不同地域,同地域的不同轄區,同轄區的不同法官對於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都存在一些主觀性的看法。
所以具體到個案,還是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1(2019)京0105民初63366號
2(2019)滬0101民初16673號
3(2022)京03民終12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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