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行業之跨境法律風險研究——以幣安創始人趙長鵬在美被判4個月監禁爲例
近日,全球最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被美國當局罰款43億美元及幣安創始人趙長鵬(又稱CZ)被美國法院判處4個月監禁的消息引發了幣圈的大地震。
作爲一名Web3行業的法律工作者,這也引發了本人對於國際司法管轄制度的思考,由於Web3項目所服務的用戶具有全球化特徵,那么項目在一國开展,是否會受到他國法律所約束?鑑於在實踐中美國對世界各國Web3項目執法行動與反洗錢制裁的廣泛性,本文以美國的域外管轄爲例,對Web3行業的跨境法律風險進行探討。
文 | 邵詩巍律師
01
幣安在美被罰案件始末
1、大事件記錄
2023年3月,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披露,該機構在伊利諾伊州聯邦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指控幣安及趙長鵬違反了《商品交易法》(包括“旨在防止和檢測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相關條款)。
2023年6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同樣披露,該機構在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提出了包括但不限於“在美國經營非法交易平台、經營未注冊的交易所、未經登記的證券發行和銷售、未能限制美國客戶使用其平台”等13項指控。
另據路透社報道,自2020年起,美國司法部已經啓動了針對趙長鵬及其經營的幣安公司的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司法部曾向幣安公司發出要求,希望獲取其內部關於反洗錢檢查的相關記錄,以及趙長鵬個人的通信記錄。
2023年11月,面對美國多家政府機構接連提起的訴訟壓力,爲了讓幣安往後的長久穩的運營,趙長鵬主動前往位於美國華盛頓州西雅圖西區聯邦法院,對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中反洗錢規定的刑事指控自愿認罪,並與美國司法部達成認罪協議,內容包括:
趙長鵬辭去幣安首席執行官一職;
趙長鵬承認違反美國反洗錢有關法律規定,同意支付5000萬美元罰款;
幣安對司法部指控的涉嫌洗錢、無證匯款、違反制裁等指控認罪,同意繳納43億美元罰款;
幣安同意保留一個獨立的合規監督員,爲期三年,向美國政府報告其合規工作以及罰款;
美國聯邦量刑指南規定趙長鵬的最高刑期爲18個月,其同意不對超過18個月的刑期提出上訴。
2024年4月30日,美國西雅圖聯邦法院以未能防止交易所洗錢爲由,對趙長鵬判處4個月監禁。
2、爲規避各國監管,趙長鵬採取的措施
據公开信息報道,2017年趙長鵬在中國上海組建了創始團隊,2017年9月,中國發布政策禁止ICO,此後幣安離开了中國,並在开曼群島喬治敦注冊了Binance Holdinqs Limited。面對各國政府的監管要求,趙長鵬帶領團隊曾前往過日本、英國、美國、新加坡等地,在2018年3月,幣安將總部遷移至歐洲島國馬耳他。
另外,爲了規避法律監管,幣安也开啓了分布式辦公,三四千人的員工分布在全球60多個國家和地區,同時,除了加拿大國籍以外,趙長鵬又取得了阿聯酋國籍,本人也長期居住在阿聯酋。由於阿聯酋與美國之間沒有引渡協議,只要趙長鵬不出境,美國不能跨國抓人。
綜上能夠看出,爲了規避來自美國以及其他國家對幣安的監管,趙長鵬的規避措施似乎已做到了極致。那么,美國對其管轄的依據是什么?
02
美國的跨境司法管轄
1、美國對Web3行業的監管機構及執法特點
對於Web3行業,由美國聯邦和州兩個層面共同監管,由於不同執法部門對於虛擬資產的理解不同,實務中涉及到不同的監管主體,具體有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CFTC(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FinCEN(美國金融犯罪執法局)、OFAC(美國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等。
SEC將虛擬資產(包括但不限於虛擬貨幣、NFT或其他形式的虛擬資產)定義爲“證券”,認爲除比特幣之類絕對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以外,其他項目發行的虛擬貨幣需要在SEC申請注冊或豁免。
CTFC將虛擬資產定義爲“商品”,因此在該部門看來,既然虛擬貨幣屬於商品範疇,那么基於商品提供的合約產品自然屬於其管轄範疇。
FinCEN是美國財政部的下屬機構,履行打擊和防範反洗錢、打擊恐怖主義融資等職責,監管所有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主體遵守《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簡稱BSA)等規定的合規義務,如:建立相應的反洗錢合規體系、收集客戶信息並報告可疑的金融活動等。
OFAC同樣是美國財政部的下屬機構,負責執行對外國個人和組織的經濟和貿易制裁,在2021年曾出版《虛擬貨幣行業制裁合規指南》,概述了OFAC的制裁要求和程序,包括許可和執法程序等。
2、長臂管轄制度
美國的長臂管轄制度源於1945年“國際鞋業公司訴華盛頓州案”,原本是指美國各州對非本州居民被告行使管轄的民事訴訟管轄權(只要被告與該法院存在“最低聯系”)。但此後,由於美國司法機關不斷擴大管轄權的適用範圍,該詞的概念逐漸擴張爲美國立法、司法及執法權的域外適用。是美國司法霸權主義、強權政治的體現。
從立法層面上看,美國主張管轄“效果”原則,這意味着無論行爲發生在何處,行爲的效果作用於美國,該行爲即受美國管轄;
從司法層面上看,國際社會普遍認可一個原則:任何國家在他國領土上執行法律行動,都必須獲得該國的明確許可,然而,美國執法部門在沒有得到他國執法授權的情況下,對他國實體採取執法行動;
從執法層面上看,此類執法行爲是非常普遍的。例如2023年1月,美國司法部副部長麗莎·摩納哥宣布對加密貨幣交易所Bitzlato採取國際執法行動,並逮捕該公司創始人——居住在中國的俄羅斯國民阿納托利·列科德莫夫(Anatoly Legkodymov)。2022年2月,BitMEX兩位聯合創始人Arthur Hayes和Benjamin Delo已經於本周四在紐約法庭對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表示認罪,美國司法部將BitMEX定性爲“洗錢平台”。該公司前首席執行官Arthur Hayes承認違反了反洗錢法,被判處兩年緩刑。而BitMEX(曾經全球最大加密貨幣衍生品交易平台)是注冊於塞舌爾共和國,其總部設在香港。
3、幣安被美制裁的原因
雖說美國對於幣安的制裁也屬於“長臂管轄”的範疇,但根據媒體公开報道的信息,對於Web3創業者來說,還是有不少值得借鑑的地方。因爲幣安被罰與美國對於其他Web3行業的制裁及依據存在着諸多共性。
首先,逃避美國政府監管,非法向美國用戶提供服務。
起初,幣安通過全球平台向美國用戶提供服務。但隨着美國對加密貨幣的監管不斷加碼,幣安在2019年上线了獨立平台「幣安美國」(Binance.US),專門針對美國客戶开設的交易平台。但根據SEC起訴文件, SEC指控幣安CEO趙長鵬和幣安在美國違法運營問題,Binance.US 和 BAM Trading 對外聲稱是獨立運營,但趙長鵬卻是背後實際控制人。另外,認罪協議指出,作爲一家在美國开展業務的貨幣服務業(MSB)機構,幣安卻沒有申領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的MSB牌照。
認罪協議提到,從2017年6月到2022年期間,幣安有超過一百萬的美國用戶。這些美國用戶進行了合計650億美元的存取款,合計5500億美元的加密貨幣現貨交易。
其次,沒有實施KYC及反洗錢措施。
根據認罪協議,身爲幣安CEO和日常管理者,趙長鵬在相當長時間“故意(willfully)”不進行有效的交易監控,縱容幣安不實施有效的客戶識別(KYC)和反洗錢(AML)措施。
最後,向受美國制裁國家提供服務。
幣安並沒有實施阻止美國用戶與受到美國制裁地區用戶交易的控制措施,在2018年1月至2022年5月,允許用戶在不提交電子郵件地址以外的任何身份信息的情況下,开立账戶和進行交易,導致美國用戶與伊朗用戶之間的交易超過8.98億美元。
【分析】
根據美國的《愛國者法案》規定,外國實體洗錢時,交易發生在美國,或在美开設銀行账戶,美司法即可長臂管轄。幣安不僅沒有有效的KYC制度,甚至採用幫助美國客戶修改IP地址等多種手段規避美國監管。
這種操作,即使是根據中國的法律,若國外的Web3項目明面上做了一定的屏蔽措施,實際上仍允許中國境內用戶使用,也是違法的。
按美國反洗錢法,當事人爲掩蓋非法活動,從美國境外向境內轉账或者從境內向境外轉账,即可構成洗錢罪。趙長鵬認爲讓客戶提供身份信息,將會把客戶拒之門外。
Web3的去中心化的理念,與國家的監管之間似乎一直處於拉鋸战的狀態。但主動擁抱監管,也似乎是Web3行業謀求長久、穩定發展的唯一選擇。由於幣安未實施有效的KYC,不僅是涉及美國客戶的美元資金在美國境內的業務,也涉及到美國與受美國制裁地區之間的交易。美國的制裁法禁止美國人與其受美國制裁的客戶進行交易,包括伊朗等受到全面制裁的司法管轄區的客戶。由此,美國就有了管轄權。
沒有實施反洗錢措施、沒有實施KYC、沒有限制美國用戶的交易,爲美國用戶提供服務卻沒有按照規定取得美國的監管牌照,這些都是合理的,即使是依照中國的法律,這些行爲也是違法違規的。但,若一些企業或項目爲受美國制裁地區(如伊朗等地)提供服務,就要受到美國的制裁,這就是美國長臂管轄強權政治的體現(例如衆所周知的事件:2018年華爲副董事長兼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在加拿大溫哥華機場被捕,美國也是以其違反對伊朗的制裁規定爲由)。
03
寫在最後
盡管Web3行業仍處在發展初期,但各國監管部門都在積極探索行業合規發展的方式。但由於各國在法律規範、監管態度以及執法思路上存在差異,導致實務中不同國家對Web3行業有着各不相同的監管合規要求。
幣安支付43億美元罰金,成爲美國財政部歷史上加密貨幣領域最大的一筆罰款,同時,創始人趙長鵬也是加密貨幣領域第二位被判入獄的老板(加密貨幣交易平台FTX聯合創辦人SBF,在美被判25年監禁)。這都標志着加密貨幣行業無序增長、缺乏監管的時代已經走向終結。
因此,Web3行業創業者必須全面了解並遵守服務用戶所在國的法律及監管要求,建立合規體系,才能實現行業的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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