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SEC既監管美股又監管加密貨幣!比特幣不是證券,以太坊就是證券嗎?SEC會起訴V神嗎?
近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已經延後了對VANECK現貨以太坊ETF的批准決定,並指出需要更多時間來決定是否批准VANECK以太坊ETF的申請。同時,SEC也將審查相關的上市和交易規則的擬議變更。
根據一些美國企業的說法,他們收到了與調查相關的法律文件,表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正式啓動了一項法律程序,以探討將以太坊定義爲證券。這項調查要求這些公司提交所有與以太坊基金會有關的文檔和財務記錄。一位最近接收到法律傳票的公司代表透露,針對位於瑞士的以太坊基金會的這項調查始於2022年9月,即在區塊鏈技術轉變爲採用權益證明機制後不久。對於是否正在進行這樣的調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回應《財富》雜志的詢問時表示,不會就潛在的調查進行公开討論。
美國sec不是監管美股的嗎?怎么還監管加密貨幣呢
對於交易美股的投資者來說,對於美國SEC可謂是如雷貫耳,交易美股的券商必須受到美國SEC的監管,比如傳統的券商嘉信理財,盈透,老虎富途等,必須有美國sec相應的授權和許可,BiyaPay作爲一家既可以交易美股,又可以交易比特幣,以太坊等加密貨幣的平台,也獲得了美國SEC的授權和許可。
但是在最近幾年的時間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加密貨幣領域採取了多項行動,比如美國SEC對幣安和幣安的創始人CZ頻繁地提起了訴訟,還對在美股上市的加密貨幣交易所Coinbase提起了訴訟。
那么許多人就要問了,美國SEC爲什么這么霸道呢?不光監管美股,還監管加密貨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確實主要負責監管美國的證券市場,但其職責也涵蓋確保投資者保護、維護市場公平性和促進資本形成等方面。隨着加密貨幣市場的快速發展,某些加密貨幣產品或交易被視爲可能涉及證券交易,特別是當這些加密產品通過初始幣發行(ICO)或其他方式募集資金,並承諾投資者潛在回報時。因此,如果加密貨幣活動滿足證券交易的特定法律定義,如豪威測試(Howey Test)中所述的“投資合同”,它們就可能進入SEC的監管範疇。
此外,SEC尋求監管加密貨幣市場是爲了防止欺詐和操縱市場行爲,保護投資者免受不公平或不透明的交易實踐影響。這就是爲什么SEC會介入加密貨幣領域,對某些加密貨幣項目,特別是那些可能被視爲提供類似於傳統證券的投資產品的項目進行監管。因此,雖然SEC的主要職責是監管美股市場,但在加密貨幣交易中涉及到證券法的領域,SEC也將進行監管和幹預,比如2024年初美國SEC就批准了11只比特幣現貨ETF在美股上市。
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加密貨幣社區之間,關於比特幣和以太坊是否構成證券的討論一直存在爭議。比特幣通常不被視爲證券,因爲它作爲一種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不存在中央管理機構,而且主要被視爲一種交換媒介或價值儲存手段。然而,以太坊的情況則更爲復雜,因爲它不僅是一種加密貨幣,也是一個平台,支持智能合約和去中心化應用(DApp)的开發和運行。
以太坊與證券定義
根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證券定義包括了廣泛的金融工具,其中最著名的是“投資合同”。如果一個投資滿足所謂的豪威測試(Howey Test),即投資者期望通過他人的努力獲得利潤,那么這種投資就可能被視爲證券。對於以太坊而言,問題在於其初始的資金募集方式及其網絡的去中心化程度。以太坊的創始團隊於2014年通過公开預售以太幣(ETH)的方式籌集資金,這種行爲可能被解釋爲證券發行。
SEC對以太坊的看法
截至目前,SEC尚未正式宣布以太坊是證券。事實上,2018年,SEC的一位高級官員曾表示,對於以太坊而言,其高度去中心化的特點意味着當前的以太幣不應該被視爲證券。然而,SEC對加密資產的立場是動態的,並可能隨着加密資產生態的發展和相關法律解釋的進化而改變。
對以太坊創始人的潛在法律風險
關於SEC是否會起訴以太坊創始人,即所謂的V神(Vitalik Buterin),這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以太坊ICO(首次幣發行)的具體情況,以及SEC對於整個事件的解釋和看法。如果SEC認定以太坊的ICO構成了未注冊的證券發行,那么理論上SEC是有可能採取法律行動的。然而,由於以太坊項目現在的去中心化程度較高,這種可能性並不明確。
結論
目前,盡管比特幣被廣泛接受爲非證券資產,以太坊的法律地位則較爲模糊。SEC是否將以太坊或其創始人定性爲涉及證券法的對象,還有待進一步的法律解釋和監管明確。對投資者而言,這種不確定性突顯了在加密貨幣投資領域進行充分盡職調查的重要性,以及理解和遵守現行金融法規的必要性。隨着加密貨幣市場的不斷成熟和法律環境的逐步明確,我們期待在不久的將來能夠得到更清晰的指導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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