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投資虛擬貨幣賠錢了怎么辦?
來源:曼昆區塊鏈法律
引言
想玩幣,但是幣圈水太深,不懂怎么辦?找懂幣的人幫忙玩幣啊!
比特幣又大漲了,小李聽說後也想投資一些虛擬貨幣,無奈腦中羞澀,對虛擬貨幣一無所知,小李便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幣圈裏的“風雲人物”小張。經過與小張的接觸溝通,小李被小張在幣圈無所不能的魅力深深折服,決定讓小張幫自己玩幣。小李雖然對幣圈一無所知,但是風險意識很強,爲避免損失,小李要求小張出具借條“小張以房屋裝修從小李處借款3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還款日期”。且小張承諾一定可以賺錢。一切准備就緒,小李將30萬元轉入小張账戶,讓小張幫忙玩幣。之後小李就在家等待着虛擬貨幣大漲,狠狠地賺上一筆。天有不測風雲,變幻莫測。突然有一天,小張告訴小李他幫忙購买虛擬貨幣的交易平台因涉嫌傳銷、洗錢、詐騙等刑事犯罪被強制關閉,無法交易(錢全賠了!!!)。小李便要求小張按照借條約定還款,小張拒絕還款。
在朋友的介紹下,小李拿着借條找到曼昆律師。
01虛擬貨幣是否受法律保護?
首先我們先來看下我國關於虛擬貨幣的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禁止境內外機構從事虛擬貨幣及其衍生品相關的業務活動,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也就是說從《民法典》層面,法律是保護虛擬資產的,但什么是虛擬財產,要由其他法律規定。而我國相關政策對虛擬貨幣保持謹慎態度,通過部門規章禁止虛擬貨幣及衍生品的相關業務活動。
那么,委托他人投資虛擬貨幣的這一行爲到法院會怎么判?
02涉虛擬貨幣投資案件,法院怎么判?
案例一:駁回請求
李某幫呂某投資虛擬貨幣“以太坊”,李某向呂某出具借條,載明李某以家庭裝修名義向呂某借款29萬元,並載明借款日期、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且借條下方注明“收款人”爲葛某的農業銀行账戶。同日,呂某通過網上銀行轉账給李某5萬元,通過手機銀行轉账給葛某170250元。後李某以呂某名義進行虛擬貨幣的投資,因交易平台出現異樣,“以太坊”貨幣無法交易,交易平台關閉。最終呂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歸還本金及利息。
法院經過審理認爲,雖然李某向呂某出具借條,但結合雙方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足以證實呂恆進將款項交付給李娟用於投資虛擬貨幣,李娟將交易“以太坊”的收益給付呂恆進的事實。雙方之間並未形成民間借貸關系,故駁回原告呂某的訴訟請求。呂某不服上訴至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爲雙方之間的行爲與一般的民間借貸的當事人之間的行爲不符,足以形成雙方之間名爲借貸實爲委托虛擬貨幣交易的合理懷疑,現有證據條件尚不足以確認雙方之間基於借條所形成的借貸關系系雙方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依法維持原判。【(2021)蘇07民終4842號】
案例二:分別承擔50%責任
程某幫李某投資虛擬貨幣,李某在程某的指導下以自己名義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後李某以手機動態驗證碼登錄個人账戶,登錄账戶後無法查看本金狀態,無法操作提取本金,遂產生投資疑慮,向程某主張退回投資款,雙方就此發生爭議。且程某與李某的微信記錄顯示,程某承諾退還李某的投資款本金90000元。
李某首先以民間借貸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駁回了李某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李某再次以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爲雙方之間成立委托合同糾紛,但根據《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規定,其行爲違法強制性規定而屬無效行爲。在認定委托行爲無效後,法院依據雙方的過錯,認爲程某損害了李某的信賴利益存在過錯,而李某對投資風險缺乏理性考量亦存在過錯,依法判決雙方分別承擔50%的責任。【(2022)青01民終1133號】
03曼昆律師分析
回到我們文章开頭的案例。小李與小張的關系屬於名爲借貸實爲委托虛擬貨幣投資合同,小李與小張之間無借貸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未形成民間借貸關系,而委托虛擬貨幣投資因違反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行爲。
小李和小張之間委托合同無效。小李基於對小張個人的絕對信賴而委托投資,虛擬貨幣投資具有巨大的風險,小張應當履行風險告知義務,但通過其承諾盈利以及出具借條的行爲證明其並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存在重大過錯。小李作爲投資者,對擬投資領域、產品信息缺乏深入了解,對受托人資質、能力缺乏審慎考慮且盲目信任,面對風險巨大的虛擬貨幣投資缺乏理性考量和判斷,也是造成本金損失的重要原因,亦存在過錯。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必要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04曼昆律師建議
雖然《民法典》對虛擬資產的權利性質給予肯定,但是相關政策仍對虛擬貨幣保持謹慎態度,禁止虛擬貨幣及衍生品的交易。基於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曼昆律師提示:
1、虛擬貨幣投資風險巨大,在對虛擬貨幣投資缺乏了解,投資虛擬貨幣時要慎之又慎。
2、准備投資虛擬貨幣的朋友,應當先去盡可能深的了解一下虛擬貨幣的態勢,做一些必要的准備工作。准備委托他人投資的,要對受托人的資質能力和江湖人品做出審慎的考量。
3、在投資過程中遇到任何可能的風險,要及時處理解決。遇到自己難以解決的問題,及時與專業律師溝通,避免資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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