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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個問題了解香港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的立法實施建議咨詢總結

來源:AiYing Compliance

昨日香港財庫局與香港金管局就在香港實施法幣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的立法建議,聯合發表咨詢總結,Aiying對香港穩定幣實施政策的時間節點做了以下梳理,方便大家理解現在目前關於這個政策所處的階段:

  • 2022年1月: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布了關於加密資產和穩定幣的討論文件,邀請行業和公衆提出意見 。

  • 2023年1月:金管局發布了討論文件的咨詢總結,匯總了收到的反饋意見,並明確了監管框架的初步方向 。

  • 2023年12月27日: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和金管局聯合發布了關於穩定幣發行人擬議監管制度的咨詢文件,進一步徵求公衆和行業的意見 。

  • 2024年2月29日:公衆提交意見的截止日期 。

  • 2024年3月12日:金管局公布了“穩定幣發行人沙盒”政策,允許在監管沙盒內測試穩定幣發行 。

  • 2024年7月17日:發布了咨詢總結,匯總公衆意見和反饋,提出了關於在香港實施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的立法建議 。

  • 下一階段提交立法會審議,並發出相關指引。

今天Aiying艾盈將帶大家對昨日發布的就《香港實施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的立法建議咨詢總結》進行梳理,在咨詢過程中,金管局和財庫局共收到來自不同利益相關方的108份意見。分別來自於像行業從業者、金融機構、專業協會和團體、學術界和研究機構、個人意見等群體。通過這周的文章《香港金融管理局與財政局:穩定幣牌照監管指南及建議》和這次咨詢總結,我們大致可以預判後期遞交立法會審議的穩定幣牌照指引要求。以下是Aiying艾盈整理的這次咨詢的主要內容問題:

一、涵蓋範圍

Q1: 是否認同“穩定幣”和“法幣穩定幣”的定義?

    • 多數受訪者支持現有定義,但建議在定義中進一步細化,例如明確“穩定幣”與其他類型加密資產的區別,明確法幣穩定幣如何與法定貨幣掛鉤等。

Q2: 對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範圍有何意見?

    • 受訪者認爲應重點監管法幣穩定幣的發行活動,因爲它們對金融穩定性影響最大。同時,部分受訪者建議明確“發行”的具體活動範圍,如發行、流通和贖回的具體界定。

二、立法方式

Q3: 是否認同訂立新法例實施法幣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並在日後按情況所需涵蓋其他虛擬資產活動?

    • 大多數受訪者支持通過新法例來規範法幣穩定幣的發行,以避免現有監管制度的重復和衝突。同時,有人建議新的法例應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以便未來可以涵蓋更多類型的虛擬資產活動。

Q4: 是否認同從某些監管制度,例如有關證券及儲值支付工具的監管制度中排除法幣穩定幣的發行,以避免法幣穩定幣發行人受多個監管制度監管?

    • 多數受訪者認爲應避免法幣穩定幣發行人受到過多的監管重疊,這樣可以減少合規成本和復雜性,確保監管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三、法幣穩定幣發行人監管框架

Q5: 對法幣穩定幣發行人的建議發牌制度有何意見?

    • 大部分受訪者認同需要通過發牌制度來監管發行人,以確保其具有足夠的信譽和能力。同時,有人建議明確“積極推銷”的含義,以避免法律解釋的模糊性。

Q6: 對建議發牌准則及條件有何意見?

  • 受訪者支持設立發牌准則,包括全額儲備支持、投資限制、分隔及保管儲備資產、風控程序、披露及審計等。支持嚴格的發牌條件,認爲這有助於確保發行人的穩定性和透明度,防範潛在的金融風險。

Q7: 對賦權金融管理專員訂定附加發牌條件有何意見?

    • 多數受訪者認爲,金融管理專員應有權根據市場狀況和具體情況對發行人施加額外的條件,以增強監管的靈活性和適應性。

四、法幣穩定幣的托管及購买服務

Q8: 對法幣穩定幣購买服務的建議安排有何意見?

    • 受訪者認爲,應限制法幣穩定幣的銷售服務,僅允許具備資質的持牌機構進行,同時有人建議應允許更多類型的機構申請持牌,以促進市場競爭和創新。

五、當局修訂制度的權力

Q9: 是否支持賦予當局所需權力,調整受監管穩定幣及活動的範圍?

    • 受訪者認爲,賦予當局調整監管範圍的權力,有助於及時應對市場變化和新興風險,確保監管制度的有效性和前瞻性。

Q10: 當局在行使權力時可考慮的建議准則及因素是否相關而且適當?

    • 受訪者普遍認爲,當局在行使權力時應考慮的准則和因素是相關且適當的,有助於確保決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六、金融管理專員的監管權力

Q11: 對金融管理專員就持牌人的建議監管權力有何意見?

    • 受訪者認爲,金融管理專員應具有廣泛的監管權力,以確保持牌人符合法規要求,保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用戶權益。

七、金融管理專員的調查權力

Q12: 對建議賦予金融管理專員對持牌法幣穩定幣發行人的調查權力有何意見?

    • 受訪者普遍支持金融管理專員應有權對持牌發行人進行調查,以確保其符合法規要求和市場規範。、

八、觸犯條例及制裁

Q13: 對觸犯條例及制裁機制,尤其相關制裁、罰款,以及上訴機制的建議有何意見?

    • 受訪者認爲,應設立明確的刑事和民事處罰機制,以懲治違法行爲並起到警示作用。同時,建議明確具體的處罰範圍和程度,確保法律的可操作性。

九、過渡安排

Q14: 對建議過渡安排有何意見?

    • 受訪者認爲,應設立合理的過渡安排,以便現有的發行人適應新的監管要求。有人建議延長不違例期,以確保行業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調整和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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