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买虛擬貨幣轉账給第三人可以嗎?
來源:曼昆區塊鏈法律
01 典型案例介紹
最近,律師接到一則有關虛擬貨幣买賣的咨詢,涉及向第三方追回投資款的問題。咨詢人梁女士年前向某平台購买了1000枚虛擬幣,並依約將投資款打到平台指定的第三方韓某的私人账戶上,但平台並未將虛擬幣交到梁女士手上,反而卷鋪蓋跑了找不到人。梁女士無奈之下,想咨詢能不能將先前打到韓某账戶上的錢,直接向韓某要回來呢?
在虛擬幣投資交易中,經常有採用第三方账戶轉账匯款的情形,當买賣關系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如何把投資款要回來可是個老大難的問題。此時賣家乖乖地照價償還還好,如果無力償還或者拒不償還,买家往往希望讓當時收款的第三方账戶把錢吐出來,並由此引發不當得利情形下財產返還的糾紛。
因此,本文擬對上述案例中的問題予以解析,即炒幣行爲無效後,买家向第三人支付的投資款,是否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返還呢?
需要說明的是,梁女士與韓某之間並不存在什么合同關系,只有一個簡單的打款、收款的交收動作而已。至於平台與韓某之間存在什么收款約定,也只是平台與韓某之間的其它合意,梁女士並未側身其間。由於梁女士並未與韓某達成合同約定,只能退而求其次,根據法律的規定向韓某主張權益,即維權時“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律”。
02 交易無效,投資款要向誰要?
對於买賣無效涉及要求第三方账戶退錢的情形,本文准備分“兩步走”,逐步分析案涉問題:
第一步,討論合同雙方直接交付情形下,合同無效時的投資款返還問題:甲向乙購买虛擬貨幣,約定雙方直接相互交付。甲已向乙账戶匯款。买賣合同被認定無效後,甲向乙請求返還投資款;
第二步,增加變量,討論合同雙方通過第三方账戶打款情形下,合同無效時的投資款返還問題:甲向乙購买虛擬貨幣,約定甲向乙指定的A的账戶支付投資款,乙則向甲直接交付虛擬幣。甲已向A账戶直接匯款。买賣合同被認定無效,甲向乙和/或A請求返還投資款項。
第一步:投資交易無效,甲打給乙的投資款可以直接要回
此時只涉及甲乙雙方,合同關系清晰,因此买賣無效時的財產返還也是簡單的:甲乙之間合同關系自始無效,則與合同相關的財產歸屬均需要恢復至原有狀態。甲乙親自履約交接時,一方交錢,一方交幣;則在合同無效時,一方退幣,一方退錢,即虛擬幣买賣交易對象的投資款、虛擬幣均要物歸原主,兩不相欠。此外,如雙方還因合同無效存在投資款或者虛擬幣以外的其他損失,各方需要根據過錯分擔此等損失,當然此時涉及的是另一問題了,請移步出門下樓,詳見本公衆號其他文章《投資虛擬貨幣有糾紛,投資款能否退還?》。
虛擬幣买賣合同無效後,雙方就已履約交付的投資款與虛擬幣,應當同時、雙返。簡言之,賣家甲之所以有權佔有投資款、賣家乙之所以有權佔有虛擬幣,就是因爲之前達成了买賣合同。因此,在合同無效時,甲乙繼續佔有买賣對象就缺乏合理依據,基於《民法典》第157條規定的民事行爲無效條款,乙應當向甲返還投資款並償付相應利息,甲則應當返還虛擬幣。
第二步:投資交易無效,甲打給第三方A的投資款能否直接向A要回,要看A有無正當事由
應當明確的是,甲乙之間的虛擬幣买賣關系無效,不論甲是否有權直接要求A退錢,也不論乙是否已從A處收到投資款或者等價物,甲均有權直接要求乙全額返還投資款。
其次,至於甲是否可以直接要求A返還投資款,則要看A與乙之間是否存在正當事由,即合法阻卻事由。如A與乙之間存在合法阻卻事由,那么甲就只能向乙要錢,一條道走到黑,如果乙腳底抹油找不到影兒,那甲只能哭了;如合法阻卻事由不存在,那么基於《民法典》第157條民事行爲無效條款與第120條不當得利條款,甲既可以向乙要錢,也可以向A要錢,可謂想蘸白糖蘸白糖,想蘸紅糖蘸紅糖,只要不涉及重復得利即可。至於事後乙與A之間如何你追我趕、你儂我儂的分账事宜,就是他們之間內部的小九九了。
言歸正傳,A是否存在合法阻卻事由,從而能否拒絕向甲還錢的情形主要有:
1.A與乙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
例如,乙之前曾向A借過錢,或者乙打球時誤傷路人A需要賠付醫療費,則A作爲乙的債主子,有權接受乙指定的甲代付的相應款項。即使甲與乙之間的买賣關系無效,由於A與乙之間的借貸之債或侵權之債依然有效,A仍有合法理由佔有甲代付的款項。
2.A與乙之間的債不存在、無效或者被撤銷。
例如,A與乙之間也存在虛擬幣买賣,即甲向乙买、乙向A买,此時乙讓下遊的买家甲直接向上遊的賣家A付款,則甲與乙之間、乙與A之間的錢款交付就“一攬子”完成了。此時甲直接向A轉账,就相當於投資款從甲到乙,再由乙到A,即甲→乙→A。
但是,如甲與乙之間、乙與A之間的涉幣交易均無效,此時無論乙還是A,都喪失佔據投資款的合法理由,則投資款就應當物歸原主,即甲←乙←A。與甲直接向A支付價款相對應,合同無效時,A應當直接向甲返還投資款。
3.A與乙之間存在違法犯罪情形,如幫信、掩引、他罪共犯或者其他不法情形。
此時A與乙之間的民事行爲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也屬於上述A與乙之間債權債務無效情形。由於涉嫌刑事犯罪,涉及民刑交叉的問題,在舉證取證、請求途徑上可以有更多選擇。
03 曼昆律師建議
1.炒幣有風險,匯款需謹慎。在涉幣資金往來上,买家要力求與賣家账戶直接對接,而不是通過來歷不明的第三方账戶走账。否則,輕者涉及交易無效後追款的問題,重者可能因與不明账戶存在資金往來而面臨“凍卡”的風險。
2.如不得已需要通過第三方账戶轉账,买家要做好背調,詳細了解賣家與第三方之間的關系、第三方账戶的安全性等。买家在向第三方支付時可以事先約定,在买賣關系解除、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第三方就投資款返還承擔連帶責任,或者賣家有權向第三方直接要錢。
3.實踐中利用第三方账戶走账的真實情況較爲復雜:如某些平台打着炒幣的幌子,不斷擡高虛擬幣價碼、鼓勵盲目交易,並利用信息差居中聯絡,讓不同客戶之間爲平台代償代付,從中做局漁利……這些平台遲早會爆掉。那么平台客戶作爲受害者,是通過民事訴訟求償?還是通過刑事報案退賠呢?此時,就需要及時聯系專業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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