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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昆問答 | 虛擬貨幣做市商刑事風險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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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昆問答 | 虛擬貨幣做市商刑事風險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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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孟陽律師專業解答

我國的證券交易市場對做市商有着嚴格的准入政策,比如想在科創板當做市商,必須滿足最近12個月淨資本持續不低於100億元、最近三年分類評級在A類A級(含)以上兩大高門檻的硬性條件,且需要向證監會提出申請,經其核准後才能“持證上崗”。

當然,這是在美麗與智慧並存的A股科創板,是正規、合法的“賭場”,咱們幣圈這個爹不疼娘不愛的板塊是沒法比的。那些海外的各大做市商,比如Jump、Wintermute、Amber Group、B2C2、DRW Trading等,不是說全無問題(有些也因個別項目大幅波動而飽受詬病),主要是不受中國刑法規制,暫無討論的必要,我們主要聊下國內這些交易所的做市商。

首先需指出的是,目前國內數藏二級市場多爲寄售、轉賣等模式,還暫時涉及不到做市商(但也有可能被操控),我們主要說那些走向地下,隱入到神祕角落的交易所們。

衆所周知,九四公告一出,交易所紛紛中槍倒台,紛紛出海謀存,有少部分轉入地下。這些千裏轉進的交易所,因爲流量缺失,常常面臨着流動性不足的局面,因此需要做市商來搞活市場,但這往往成爲他們的“罪證”。

直接原因在於,九四公告曾明令禁止,要求“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买賣或作爲中央對手方买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爲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如此一來,如果是外部引入的做市商還好,否則這種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的行爲,很容易被認定爲“操縱市場”,我這裏不是說構成“操縱市場”罪,當然這個罪名不准確,正確的叫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處罰的是那些在正規、合法證券、期貨市場以非法手段“割韭菜”的行爲,咱們幣圈這個灰色地帶,還用不上這個罪名,但如果自买自賣,釋放假信息,拉盤出貨,是可能觸及詐騙罪的,當然具體問題也要具體分析,我沒說都會構成詐騙罪,但要小心投資者惱羞成怒後的執着(舉報)。

除了詐騙罪,還有可能涉及的罪名就是經濟犯罪屆的萬金油——非法經營罪了。拋开在實踐中的一些定性爭議(作爲一個新領域的辯護律師,我對這個罪名的濫用持異議),偵查機關很喜歡用這個罪名來一網打盡,因此從合規的角度,這個罪名是一把懸在大腦門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時不時就可能就將具有“原罪”的你刺得千瘡百孔。

當然,現實中還有些是打着做市商名號的對賭方,直接進行一個賭博行爲,毫無疑問,涉嫌構成开設賭場罪,這裏就不展开說了。

做市商往往和“莊家”聯系到一起,成爲無數韭菜的夢魘。在幣圈這個監管處於強/無二象性的領域,做市商確實看起來更“有所作爲”。但,如果太過分,部分玩家可不止輸牌掀桌那么簡單。

賺自己該賺的錢,總是大道。

高孟陽律師

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高孟陽律師在新經濟犯罪、涉稅犯罪、刑事合規與刑事辯護等領域深耕多年,曾辦理過  多起重大疑難案件。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也處理過多起包括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期貨交易糾紛、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私募基金合同糾紛等案件。

案例介紹:

  • 辦理某企業60億特大合同詐騙案,刑期大幅降低

  • 代理某國有股份制證券公司與投資人私募基金合同糾紛仲裁案,獲勝訴

  • 處理胡某某期貨交易維權糾紛,通過非訴訟手段幫助當事人追討回絕大部分損失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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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曼昆區塊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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