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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推廣虛擬貨幣交易所返傭賺了200萬?

來源:劉紅林律師

0也就賺了200萬?

2023年12月12日,幣安CEO Richard Teng和聯合創始人何一聯合舉辦中文AMA。活動中,何一分享了一則見聞,引發了衆多聽衆的關注。她關注到一名曾經對前途未來深感迷茫的大學畢業生,在何一的建議下做了幣安的返傭,幾年過去,“也就賺了200萬元”。

盡管何一對此的評價略帶調侃,但“也就”一語,也暗含這種靠幫虛擬貨幣交易所推薦用戶賺取傭金的收益相當可觀。這讓不少幣圈的朋友开始心動,紛紛表示自己可以“也就”一下。那么問題來了,通過爲虛擬貨幣交易所推薦用戶賺取傭金,是否暗含法律風險?今天我們來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針對這種情況應該如何防範?我的經驗是盡量在項目方或者社區的官方推特上去點擊鏈接和下載,電報群說實話我覺得已經很不安全了,就在近一周的時間,我身邊已經有兩個幣圈的朋友因爲點擊下載了群內的某鏈接資產丟失的悲慘故事發生。當然推特账戶也有騙子,同樣的社區你會發現有很多的同名账戶。而這也是下面這種詐騙套路常用的。

0推廣返傭是否合法?

利用傭金激勵用戶邀請社交圈注冊成爲新用戶,是一種以電子商務爲代表的網絡經濟下常見的營銷模式,它能夠快速擴大用戶規模、提高銷售轉化的效率。在這一模式下,用戶扮演了“顧客”和“代理”的雙重角色。通過這一模式,平台得以進一步擴大用戶規模,用戶也得以賺取相應的傭金,可謂是一種“雙贏”的模式。

對於推廣返傭本身而言,其作爲一種商業模式,並不應當給予絕對否定。對於其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應當根據推廣返傭本身所針對的項目予以區分。本文按照推廣返傭具體針對的項目類型分爲三類:

  1. 一般商業項目推廣返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账。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账。”

從維護正當競爭秩序的角度,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未禁止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做法,作爲一種商業模式,其本身也在商業活動中有較多應用。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商業活動中,正如前述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中間人通過推廣拉新的方式在商業活動中賺取傭金的,需要以明示的方式,且需要如實入账,否則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與此同時,作爲幫助推廣收取傭金的個人而言,經營者有爲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否則將涉嫌偷稅漏稅,將受到稅務部門的追繳和處罰。

在推廣的過程中也應當注意其手段和方式,推廣返傭的目的是爲了有效激勵中間人推廣,而不是爲了下线,如果其進行推廣的手段只側重於找新的代理,達到“一傳十,十傳百”的營銷目標,而忽略了最重要的產品或服務本身,這種“拉人頭”模式的推廣就會逐步演變爲傳銷,從而構成違法犯罪。

  1. 幫境外不法平台推廣返傭

在一些境外不法網站,如涉賭平台的案件中,有一類人員,既非平台的組織者,也不擔任平台網站的代理,但是會通過推廣的方式爲平台發展會員,從平台獲取相應的返傭。這類網絡平台通常會將自己包裝成各種名目或形式,如常見的棋牌或捕魚類遊戲。用戶如果希望通過推廣這類涉賭平台賺取傭金的,囿於其平台本身的違法違規性質,其推廣返傭的行爲將受到法律追究。

具體而言,需要區分用戶對該平台及其從事業務違法性的認識充分性。

如果用戶明知該平台涉嫌賭博犯罪,仍然對其進行推廣從而賺取傭金的,將構成开設賭場罪或賭博罪的共犯。在趙某开設賭場罪一案中,趙某明知涉案平台爲賭博網站,仍然通過發送二維碼引導下載的方式推廣該網站,並從中賺取傭金206019.77元,最終獲刑三年,緩刑五年[1];

如果用戶在推廣過程中對該平台是否涉賭從而構成違法犯罪的的認識充分性不足,但在推廣後接到有關投訴、意見、反饋稱該平台涉賭而不採取措施的,其主觀仍然是明知,則應當認爲其構成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罪。在孫某某、重慶隆某科技公司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中,被告單位與多家空殼公司合作,對某捕魚遊戲進行推廣,被告人孫某某作爲被告公司主管人員,其他被告徐某、李某作爲直接責任人員,在接到玩家投訴舉報遊戲可能涉賭後,未履行公司管理人員職責停止推廣,法院最終認定上述被告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2]

  1. 虛擬幣交易所拉新推廣返傭

近年來,在監管部門的嚴厲監管下,大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如幣安、火幣網等相繼發布公告退出中國大陸市場並對大陸用戶進行清查,但仍有不少小型虛擬貨幣交易所租借境外服務器在境內從事虛擬貨幣交易活動,一些用戶參與其中,並根據平台返傭機制從事爲平台推廣的活動。

以幣安爲例,在《幣安常規返傭模式指南》中,返傭機制的規則模式概括爲“每通過常規返傭模式成功推薦一位新用戶注冊幣安,推薦人即可在新受邀用戶通過幣安的任何現貨(槓杆)或合約市場進行交易時賺取手續費傭金。”

(圖源:幣安官網)

盡管拉新返傭這一行爲相較於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其參與程度更低,但針對目前司法實踐當中對於虛擬貨幣交易的處理仍然存在爭議的情況下,用戶幫助平台推廣賺取傭金的行爲伴隨一定的法律風險。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文《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其中不僅定義了虛擬貨幣和相關業務活動爲非法金融活動,同時也指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易滋生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要予以嚴厲打擊。

實踐中,虛擬幣交易涉賭被查處的案件也時常見諸報端,如最高檢2021年發布的懲治开設賭場犯罪典型案例中唐某某等9人开設賭場案(“德撲圈”“雲巔俱樂部”聯盟幣對賭),再如近期浙江麗水警方通報的部督20220916开設賭場案(該案當事人通過區塊鏈交易憑證的唯一性實施賭博,涉及全國代理600余人、賭客4000余人,資金2億余元)等。

由於虛擬幣交易所業務开展存在被公安機關認定爲“开設賭場”的可能性,一旦該平台及其員工被定罪後,用戶通過拉新賺取傭金的行爲,可能會構成开設賭場罪的幫助犯。這也是本文第二個話題專門以涉賭平台爲例來介紹推薦返傭的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盡管認定該推廣返傭涉嫌違法犯罪基於對該平台的最終定性,但仍然需引起有關用戶的重視。

此外,基於推廣返傭“分享營銷”模式的特點,如果參與推廣的用戶就此轉變身份成爲“代理商”,通過發展下級不斷吸引新用戶參與交易投資,賺取返傭的,有可能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與此同時,基於开設虛擬貨幣交易所並從事有關交易的行爲,在實踐中還有被認定爲其他犯罪的可能性,因此,爲虛擬貨幣交易所推廣而賺取返傭的行爲也可能被關聯,受到追究,需要有關從業人員注意。具體而言包括:

(1)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如劉某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3],本案中劉某某與另一被告开發並發行only幣,在平台搭建完成後以only幣獎勵作爲引誘進行宣傳,吸引社會不特定公衆購买only幣進行投資。法院最終認爲劉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變相吸收社會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2)詐騙類犯罪。犯罪嫌疑人通過架設數字交易所平台並上线其自編自造的U幣(本質爲沒有投資價值的“空氣幣”),以騙取用戶的資金,在運營過程中爲吸引更多用戶,嫌疑人通過各種方式許諾該U幣的高回報,後該U幣“暴雷”,價值暴跌直至無法交易。後該案15名被告被判處3-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4]

(3)非法經營罪。在廣東高院最近發布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人在虛擬幣交易平台买賣與美元掛鉤的泰達幣(USDT),被警方查獲當天便交易了81.4萬個,結合所掛勾美元幣值折合爲人民幣達510萬元。後法院認定兩被告利用买賣虛擬貨幣的形式變相买賣外匯,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5]

0曼昆律師建議

  1. 用戶在幫助虛擬貨幣交易所推廣賺取傭金的過程中應當留意交易平台的經營模式,仔細甄別其涉賭風險,對於一些不知名的小型交易平台更是要慎之又慎。

  2. 在推廣過程中如存在層層代理並存在形如入門費、門檻費等的費用,以及不合理的高額返傭等情況的,還應當留意該平台是否涉傳銷活動,以免成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一員。

  3. 由於虛擬幣交易在我國的監管較爲嚴格,用戶在爲虛擬貨幣交易所做推廣的過程中應當結合自身有關投資經歷對特定虛擬貨幣性質進行判斷,以防自身參與到推廣這些涉嫌詐騙、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經營性質的虛擬幣交易活動當中,受到牽連。

  4. 如果用戶因爲參與推廣返傭而被辦案機關追究,一定要盡早咨詢律師,從專業角度進行分析,幫助正確分析與處理自己與平台之間的關系,盡可能規避所涉及的刑事犯罪風險。

注釋:

[1]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遼04刑終25號刑事判決書;

[2]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10刑終367號刑事判決書;

[3]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2020)湘0103刑初869號刑事判決書;

[4] 來源:“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衆號。

https://mp.weixin.qq.com/s/le51q67FG2LnX68pB2WUDA

[5]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衆號。

https://mp.weixin.qq.com/s/fTkasyUXbTCPzWxZi_NO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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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大學生推廣虛擬貨幣交易所返傭賺了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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