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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控+罰43億 幣圈最大案件靴子落地

來源:肖颯lawyer

近日,美國司法部對幣安的刑事調查基本落下帷幕。盡管後續尚有量刑聽證會等等流程等待开展,但隨着趙長鵬(CZ)在西雅圖聯邦法院的出庭以及其在認罪協議中的明確表態,這一持續數年的調查迎來了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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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認罪協議,CZ承認自己違反了《銀行保密法》(BSA,Bank Secrecy Act),未能維持有效的反洗錢計劃,將支付5000萬美元的罰款。而與此同時,幣安控股有限公司(Binance Holdings Limited)也承認其違反了BAS和明顯的多項制裁計劃,並同意在判決後的15個月內支付約18.05億美元的罰款,並被沒收25.11億美元。此外,幣安還同意保留一名獨立的合規監督員,爲期三年,以補救和加強其反洗錢和制裁合規計劃。

01 連續不斷的指控

事實上,除去本次司法部對於幣安的刑事指控之外,幣安此前已經面臨了多項指控和賠償:

在今年3月,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便宣布起訴幣安及其CZ違反了《商品交易法》的8項核心條款和CFTC的其他法規,其中的重點便在於其違反了“旨在防止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相關法律規定。

而在今年6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同樣宣布對幣安及CZ提出13項指控,指控幣安存在人爲誇大交易量、轉移客戶資金、未能限制美國客戶使用其平台,並在市場監管控制方面誤導投資者等等違規行爲。

而在今年10月份由美國懷俄明州衆議員Cynthia Lummis和阿肯色州衆議員French Hill致函美國司法部長 Merrick Garland的信件中顯示,兩位議員認爲幣安及CZ存在爲哈馬斯提供不法資金渠道的情況,並希望司法部對幣安做出刑事指控。

美國各方壓力博弈下的最終結果,便是近日所形成的認罪協議,在美國司法部的新聞稿中,其明確承認“幣安的認罪是與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協調解決方案的一部分。”(Binance’s guilty plea is part of coordinated resolutions with the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s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 and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 and the U.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

02‍ 核心問題所在——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

回過頭來看,究竟是什么導致了幣安需要面臨如此重大的罰款數額,甚至於其創始人都不得不“辭職謝罪”?

盡管在此前的相關指控中,也有關於幣安違規挪用用戶資金、操縱市場等等情況,但通過外發的文件,不難看出,美國司法部並沒有提及該方面的違規行爲,而是直指核心:幣安作爲虛擬貨幣交易所及其管理者違反了美國關於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的有關規定。

在這樣的規定中,核心法案便是前文所提到的BAS。根據BAS31 C.F.R. § 1010.100(ff)的規定,貨幣服務業務(money services business)被定義爲以下任何一類業務:(1)外匯交易商;(2)支票出納;(3)旅行支票或匯票的發行人或銷售者;(4)預付費接入提供商;(5)貨幣傳輸商(money transmitters);(6)美國郵政服務;或(7)預付費接入銷售商。其中,貨幣傳輸商則被定義爲“提供貨幣傳輸服務”(Money transmission services)或者“以其他方式”從事資金轉移的人。進一步而言,貨幣傳輸服務則被解釋爲“接受來自一個人的貨幣、資金或者代替貨幣的其他價值,以及通過任何方式將貨幣、資金或替代貨幣的其他價值傳輸到另一個地點或個人”的服務(the acceptance of currency, funds, or other value that substitutes for currency from one person and the transmission of currency, funds, or other value that substitutes for currency to another location or person by any means.)。而如果一個外國企業“全部或者大部分在美國境內开展貨幣相關的業務”,那么它所开展的業務就會被視爲美國法下的MSB(Money Services Business),從而需要遵守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

基於此,FinCEN在其發布的文件中認爲,考慮到前述定義以及幣安在美國境內的活動,幣安應當被認爲是一家在美國境內運營的“國內金融機構”。由此,在开始運營後的180天內,幣安應當向FinCEN申請注冊爲MSB,並同時遵守BSA所要求的反洗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的義務,並且向美國的有關機關進行可疑活動報告。

但事實上,幣安對此並沒有採取任何的措施,換言之,其從未注冊成爲MSB,然而其仍然在數年內向美國公民提供貨幣傳輸業務,並且爲了規避美國的監管,根據FinCEN的披露,其甚至出台相關政策以鼓勵客戶更改KYC文檔,以隱藏其美國用戶身份。

也正是因爲幣安的種種不作爲,美國財政部指出,它們未能防止和報告與恐怖分子有關的交易。除去前述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的要求外,美國制裁法還禁止美國人(包括其美國客戶)與受美國制裁的客戶進行交易。而盡管幣安明知其有大量來自全面制裁司法管轄區的用戶和大量美國用戶,其匹配引擎必然會導致美國用戶違反美國法律與受制裁司法管轄區的用戶進行交易,但幣安仍然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去組織美國用戶與受制裁地區用戶的交易,因此也違反了美國制裁法的相關規定。

以上種種情況,最終導致了幣安所面臨的總計43億美元的“天價懲罰”。

03 虛擬貨幣交易所合規——管轄是關鍵

應當明確指出的是,幣安之所以栽這么大一個跟頭,是因爲其忽視了美國的刑事管轄權範圍,也輕視了美國的金融監管規定。對於刑事管轄權,基本上所有的國家都採取了長臂管轄的策略,這就意味着,一個國際化的交易所必定會面臨各個國家的刑事管轄,因爲其客戶完全可能來自於世界各地,在此基礎上,對於各國刑法的把握,以及KYC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一旦某一行爲在該國涉嫌構成犯罪,那么就應當考慮將該國排除出用戶的範圍,如此才能確保自身的合規性和安全性。

以我國的刑事管轄權爲例。根據《刑法》第六條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爲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爲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一旦相關行爲在境內發生且構成《刑法》下的犯罪,那么我國司法機關就有管轄權。

除此以外,還需要注意各國的金融監管方面的規定。正如在美國法項下,即便是外國公司,只要其貨幣相關業務中的大部分在美國境內开展,那么仍然會被認爲是屬於美國境內的“國內金融機構”,從而需要持牌經營,並且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

同樣以中國的法律規定爲例,盡管現有的《反洗錢法》未作明確規定,但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开徵求意見稿)第九條第二款同樣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主權,或者侵犯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擾亂中國金融管理秩序的,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並追究責任。”這實際上就賦予了境外公司在境內开展業務同樣的反洗錢義務。

04‍ 寫在最後

盡管幣安的故事尚未了結,但新的風暴隨時可能出現,在國際化趨勢明顯的現在,各大跨國企業、國際交易所,一定要把握合規底线,尤其是世界大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必要時需要熟悉當地監管法規的律師設計相應的合規框架。近年來我們注意到部分客戶具有在我國香港地區、新加坡及中東地區布局數字資產的計劃,在進行相應的合規監管框架建設時,尤其注意不能僅局限於所在地的法律,應深入了解各國法律規定,以防止風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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