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連有國內數藏平台遭受黑客技術攻擊,導致大量數字藏品失竊,隨後被迅速掛售,提現走人,用戶或平台損失巨大。據悉,平台目前已報警,警方已凍結大部分涉案資金,犯罪嫌疑人也已被控制。
NFT失竊並不稀奇,早在去年4月1日,周傑倫就曾宣布其朋友贈其的“無聊猿”被盜。這並不是愚人節的玩笑,在此之後不論是國外的Opensea,還是國內的數藏平台,接二連三的發生黑客盜竊事件。究其原因,還是NFT這塊蛋糕太誘人,領域太熱,來錢太快,黑客可迅速變現離場,主打一個高效便捷。
不過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嫌疑人已到案的情況下,筆者作爲法律從業者,關注的往往是專業問題——竊取數字藏品,構成什么罪名?
01盜竊罪還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在討論盜竊NFT前,我們可以先簡單說下同是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圍繞着盜竊數字貨幣,一直有盜竊罪還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之爭,曼昆團隊也曾談過(詳見:《非法竊取他人比特幣,算偷嗎?》)。但是我們在司法實務發現,不同法院對盜竊數字貨幣的法律定性仍不統一,直接導致當事人刑期差距巨大。
例如許某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案【(2020)閩0305刑初82號】,被告人許某某利用平台系統延遲漏洞反復提取USDT,後又召集另外五人採取同樣操作套取泰達幣11萬個,最終被法院以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判三緩四,罰金三萬。
而方某盜竊罪一案【(2021)滬0118刑初670號】中,方某通過技術侵入公司系統,祕密劃轉“金剛幣”牟利2萬元,最終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五千元。
我們可以看到,同樣的手段盜幣,金額天差地別,結果卻大差不差,令人費解。其原因在於,從法律規制上,兩種罪名就大不相同,盜竊罪作爲一種古老的侵財類罪名,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取消了死刑);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本質是爲了穩定公共秩序設立的,最高刑爲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02盜竊數字藏品構成什么罪名?
前面囉嗦了一堆,就想說明對於竊取數字貨幣,實務中認定不一。但對於竊取數字藏品,筆者認爲還是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更爲適宜。
首先,對於數字藏品,其與比特幣等有衆多顯著區別。比特幣屬於同質代幣,而數字藏品屬於非同質化代幣,具有唯一性,本質是對應到特定的作品、藝術品的權屬憑證,是爲了實現真實可信的數字化發行、購买、收藏和使用而產生,其中不僅僅凝結了區塊鏈技術,還有關於作品的版權以及欣賞價值等綜合事物,不能僅以部分用戶/平台對其炒作就否認了它的本身“價值”,應把它看作是盜竊罪中的“財物”予以保護。
其次,國內政策上並未禁止數字藏品的交易,尤其是絕大部分數藏平台使用人民幣結算,從交易屬性上,數字藏品屬於商品,也應該受到法律保護。退一萬步講,即使國家禁止數字藏品的交易,使其從法律層面完全失去流通的屬性,也應該被法律保護,否則盜竊毒品難道無罪嗎?恰恰相反,實踐中仍絕大多數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再次,從受害人保護的角度,竊取數字藏品也應該定位盜竊罪。數字藏品可能是用戶花重金購得,被盜後從其損失角度明顯按照盜竊罪定罪量刑更能達到保護其權益(背後的法益)的目的,否則可能會掉入道德陷阱,即犯罪分子竊取數字藏品轉售後堅決不退贓,扛住幾年牢最後出來喫香喝辣,這樣的話,罪行、責任以及刑罰不匹配,容易助長犯罪分子囂張氣焰。
03曼昆律師小結
作爲NFT領域的法律從業者,還是希望加大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打擊力度,這個圈子不僅需要自身合規性,更需要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保護其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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