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孟陽,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近日,某區塊鏈公司產品同學來咨詢,說是突遭天降大任被安排了一個即發 Token 項目上,老板在項目啓動會上激情澎湃,告訴大家這個項目搞完大家絕對可以發家致富。可 TA 本人卻是慌得一匹,生怕自己有命賺沒命花,在朋友推薦下來曼昆线下咨詢。
爲其解答完畢,我們意識到,這可能是許多幣圈打工人的面臨的共同問題:自己打工的公司如涉嫌違法犯罪,自己是否會被牽連?如何做好應對?
01 員工涉案的關鍵
要回答上述問題,首先需知道幣圈企業容易涉及哪些違法犯罪問題。之前我們總結分析過幣圈常見罪名(詳見:中國涉虛擬貨幣高頻刑事罪名大盤點),在這些罪名中,依照我們專業的實務經驗,目前有三大類案件是幣圈打工人最容易因工作而受到牽連的,分別是:非法集資類案件、網絡詐騙類案件以及傳銷類案件,三類案件側重各有不同。
而無論案件千變萬化,這些既非設計、籌劃者,又非領導、組織者的員工(簡而言之,是被動受到牽連,而非主動參與),在絕大多數案件中涉案與否的關鍵就在於是否“明知”。
簡單講就是,如果公司員工在“明知”公司從事違法犯罪時,仍提供幫助(即使這些“幫助”只是正常的職務行爲),極易會被法院定性爲共同犯罪,最終受到刑事處罰。當然,這個“明知”不是以員工本人陳述爲准,而是結合客觀上的狀態,進行認定。知道了關鍵節點,我們的分別來看不同類型案件中的情形。
1、非法集資類案件
自九四公告之後,我國就禁止了各種發行虛擬貨幣的 ICO 行爲,2021 年國家更是直接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定性爲非法金融活動。自此,虛擬貨幣類金融項目受到了強監管。其實,涉虛擬貨幣類非法集資案件本質與曾經讓千萬人傾家蕩產的 P2P 並不二致,又疊加政策環境的影響,在打擊層面上,P2P 平台時期動輒將最底層員工甚者職能人員納入打擊範圍內予以懲治的情況發生在區塊鏈公司身上也並非聳人聽聞。
如在姜某某、張某某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2018) 粵 0304 刑初 139 號】中,姜、張同爲市場團隊領導,分別負責業務开展和接待等工作,既非法定代表人,也非股東,是實實在在的員工,卻因爲整個公司發行“空氣幣”集資詐騙而受到牽連,其中張某僅入職一個月便離職。該類案件中,法院往往會依照一個理性人的標准來認定員工對公司業務的判斷——比如,公司所從事金融活動是否取得了批准或許可?所投項目是否真實存在?底層資產是否具有相應價值?投資收益是否被誇大?是否能夠如期支付?這些問題讀者也可對照自測,如無法給出篤定、令人信服的答案,那么貴司的項目風險較大,建議謹慎參與。
2、網絡詐騙類案件
網絡詐騙類案件在幣圈和 NFT 數字藏品行業屢見不鮮,企業如何避免踩雷我們之前也提出了相關建議(文章詳見:NFT 創業巨額虧損,卻成網絡詐騙罪?)。但該文章更多針對 NFT 的老板,而公司員工因其難以接觸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資金流向信息,很難把握公司項目整體狀態,但對於業務層面的是否涉及虛假宣傳、是否涉及虛假承諾以及過分誇大宣傳,應做到心中有數,比如,你是一個負責社群運營的人,天天在群內喊單 100 倍不是夢,這顯然多少有點不切實際;如果你又負責公司採購大量的手機卡來做老鼠倉,那按照正常情況的理解這多少也不太合適。如果你發現你公司的老板天天讓你幹的都是類似這樣的事情,那你可得倍加小心。
3、傳銷類案件
傳銷類刑事案件只處罰組織者、領導者,但這並不意味與員工“絕緣”。因爲該罪中組織者、領導者並非是我們所知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或高管,而是說其在傳銷組織中地位。
根據兩高一部《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當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就應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可見,如果員工參與傳銷,符合三十人及三級以上時,就會被認爲是組織者、領導者而受到刑事追訴;而如果員工明知公司發展傳銷又提供幫助,則無需符合上述條件則可構成共犯。
如唐某等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事一審案件刑事判決書【(2021) 滬 0110 刑初 1160 號】中,唐某爲上海某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程序員,其在明知公司從事傳銷活動情況下,仍然爲其开發軟件,提供技術支持,被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量刑。
因此,當公司業務出現層級組織,又通過層級返利,收取人頭費時,極有可能涉嫌傳銷,應盡量避开,防止引火上身。
02 曼昆律師建議
以上三類案件中,員工一旦發現公司有明顯異常而立即退出,總是可以“搶救”一下的。但有時公司業務晦暗不明,遊走在非黑非白地帶,不是明顯違法犯罪,但總覺得“不對勁”,這時需要咨詢律師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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